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考点归纳:诚实信用原则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5-22
中第二章 第一节 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1. 含义:要求法院公正而迅速地实施审判行为,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诚实善意地实施诉讼行为。
2. 适用:
对当事人:
1) 禁止运用不正当手段形成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状态
2) 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3) 不得就案件事实故意向法院做虚假陈述,不得贿买、指使他人作伪证
4) 不得为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证据而隐匿、销毁证据
5) 不得为进行突然袭击而等到开庭后才提出答辩
6) 不得出于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目的,故意做互相矛盾的陈述
对其他诉讼当事人:
证人不得作伪证;鉴定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翻译人员不得为误导而错误翻译;诉讼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对法院:
1) 不得滥用司法裁量权
2) 在收集和判断证据时,不得任意取舍
3) 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时,不得实施裁判突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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