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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考点归纳:法院调解原则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5-22

  第二章 第一节 基本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

  1. 含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 内容:1)法院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调解

  2)遵循自愿和合法原则

  3)贯穿于审判程序各个阶段

  4)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3. 注意:正确把握调解的适用范围。三种类型:

  1)特别适合采用调解方式的: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因其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2)不得采用的: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的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

  3)可采调解可采判决方式的:数量太多

  Ÿ 注意:调解人同时是裁决者,存在以更重的裁决来压迫当事人调解的可能,故应更加强调自愿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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