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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基础模拟选择题四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1-02

  单选题

  1.吴雁于5月9日收到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吴雁准备提起上诉。但第二天便被单位派到黄山去学习,到5月13日学习结束后又因山洪暴发,交通中断,直到5月30日才回来。吴雁还能否对判决提起上诉( )

  A 吴雁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耽误期限,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B 上诉期间为法定不变期间,不能顺延

  C 吴雁逾越上诉期间,丧失上诉权

  D 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吴雁不能上诉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上诉期间的问题,参见《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的内容。

  2.白林与刘明发生纠纷,在开庭审理时,白林作为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哪些不属于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A 白林的妻子所做的证言

  B 白林提供了一个书面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不愿意出庭作证

  C 无法与原件相核对的一张借条的复印件

  D 白林提供的证据与刘明提供的证据相矛盾,但白林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刘明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

  【答案】:D

  【解析】:

  《证据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73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由此只有D项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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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某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企业的厂房及设备,保险费2万元。投保后的第二年,该企业谎称其厂房内的设备被盗,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依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其对保险费2万元的正确处理办法是( )。

  A 不退还2万元保险费

  B 应退还2万元保险费

  C 只退还2万元保险费的现金价值

  D 应退还2万元保险费及其利息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保险法》第27条的规定,即"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

  4.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不属于赔付范围,两种理解各有其理。在此情形下,法官应当如何解释条款的含义?

  A 按照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B 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C 按照法理进行解释

  D 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答案】:D

  5.刘某出外做生意,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现其妻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失踪。因刘某失踪后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本案中,人民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 )

  A 王某,因为王某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

  B 王某,因为王某是刘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财产代管人

  C 刘某的父母,因为指定王某不利于保护刘某的财产

  D 王某和刘某的父母,因为他们都是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在失踪的情况下,其财产管理人应为与失踪人生活最紧密的人,其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但是,对失踪人财产的管理应有利于失踪人,这是最高原则。本题中,由刘某之妻管理刘某的财产明显不利,故应由刘某的父母作为财产代管人。

  6.在一起纠纷中,甲、乙两人共同将丙打伤,致使丙被送往医院,花去医疗费5000千元,后丙起诉甲、乙两人赔偿人身损害,法院判决甲承担其中的3000元医疗费,乙承担其中的2000元医疗费。后甲不服,认为其与乙的责任相当,)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赔偿额,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乙未上诉。问该案件的被上诉人是谁?

  A 只能是乙

  B 只能是丙

  C 乙和丙

  D 乙或丙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提起上诉的,若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由于甲承认其打伤丙,只是对赔偿的数额认为与乙比较起来不应承担那么多,因此其上诉针对的对象是乙,因而被上诉人只能是乙,丙依原审诉讼地位即原审原告列明。

  7.下列哪一情形,不能引起必要共同诉讼?

  A 甲驾车不慎将停在路边的乙、丙共同拥有的一辆载货卡车撞毁,乙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甲,请求其赔偿损失

  B 某贸易公司借用一机械厂的合同专用章与某商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后贸易公司因未能履约而被商场诉至人民法院

  C 甲乙分别租用了丙的一套住房,但均拒付租金,丙以甲乙为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

  D 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合伙成立一家生产家具的工厂,因与广大公司发生合同纠纷,该工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广大公司

  【答案】: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3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沂讼人不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在C项情形下,可以构成普通共同诉讼,因为他们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而不是共同的。 《民诉意见》第47条:“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J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D项构成必要共同诉讼。 《民诉意见》第52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B项构成必要共同诉讼。 《民诉意见》第56条:“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A项构成必要共同诉讼。

  8.甲市(地级市)百货商场与个体户钱某因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百货商场起诉至甲市乙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钱某支付拖欠的承包款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百货商场诉至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后甲市检察分院在调查中了解到本案的审理判决情况,认为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证据不足。此时,甲市检察分院应当如何提起抗诉:

  A 由甲市检察分院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B 由甲市检察分院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C 由甲市检察分院指令乙区检察分院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D 由甲市检察分院提请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人民检察院如何提起抗诉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本案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由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因此应当是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甲市检察分院与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同级,不能直接向其提起诉讼,应当提请其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9.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300万元的死亡保险,受益人是王的父母。但王怕其妻知道,没有将此事告知其父母。1999年2月,王某出差坐飞机因飞机坠落而死亡,家人痛不欲生。在清理王的遗物时,大家都没发现王的保单。2001年3月,王妻在搬家时发现了该保单,并将其交给了王的父母。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王的父母对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因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没有行使而消灭

  B 王的父母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没有超过期限,因该期限为王的父母知道保单的存在之日起2年内

  C 王的父母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没有超过期限,因该期限为王的父母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

  D 王的父母可以将保单送给王妻,由王妻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人身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的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属于人寿保险的一种,故选项C正确。受益人是在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故本题中只能是王的父母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而不能是王妻,选项D错误。

  10.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在裁决书作出时,可以选择的做法是:

  A 久必须在仲裁书上签名

  B 可以在仲裁书上签名,也可以不在仲裁书上签名

  C 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委员会对裁决书的裁决进行审查

  D 要求仲裁庭在仲裁书中补充说明自己对案件的裁决意见

  【答案】:B

  【解析】:

  《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故B项为正确答案。

  11.依据占有人的意思为标准,可以将占有分为:

  A 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B 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C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D 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答案】:A

  【解析】:

  占有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A项正是依占有人的意思进行的分类。B项是根据占有人事实上是否占有物为标准的分类。C项是对无权占有中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所做的分类。D项是根据进行的占有是否依据本权所做的分类。

  12.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可以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制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B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C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可以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D 国有独资公司就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A

  【解析】:

  《公司法》第65条第2款: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D项说法正确。 第67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C项说法正确。 第68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47条、第67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B项说法正确。 第66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条表明A项表述是错误的。

  1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先予执行,但下列哪项不属于?

  A 汪老汉要求三个儿子给付赡养费的案件

  B 人身侵权诉讼中受害人追诉加害人给付医疗费用的案件

  C 工人张三要求工厂按照劳动合同给付工资的案件

  D 欧陆商场使用王甲的肖像没有支付报酬,王甲起诉请求给付赔偿的案件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97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依此可知ABC项均属于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类型,而D项是正确答,案。

  14.下列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是哪一项:

  A 宣告失踪案件

  B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C 选民资格案件

  D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方式。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实行独任制,但是《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了例外情形。该条规定:“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中,采取合议庭审理有两种情形:一是选民资格案件;二是重大、疑难案件。选民资格案件无论案情如何,都必须采取合议庭审理的方式。而其他案件一般实行独任制,只有在影响重大、案情复杂情况下才采取合议庭审理的方式。

  15.某贸易公司职员肖某要去北京探亲,公司经理要求他为公司采购5台电脑,要求一定要买原装机,质量一定要好。肖某到北京后走亲访友,没有时间采购,于是找到其表弟杜某,请他代为购买并将公司经理的要求告诉杜某。杜某答应代为购买后找到自己做电脑生意的朋友刘某,对刘某说帮表哥买5台电脑。刘某给杜某组装了5台电脑,每台售价2万元,还给了杜某5000元好处费。刘某将电脑交给肖某,肖某未验货即将电脑运回贸易公司。公司使用后发现电脑并非原装机,质量低劣,市场价每台仅1万元左右。贸易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 肖某承担

  B 肖某和杜某连带承担

  C 刘某承担

  D 杜某和刘某连带承担

  【答案】:A

  【解析】:

  依《合同法》第400条及《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代理人 (受托人)不得擅自转委托,除非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利益;否则,由代理人为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本案中不存在紧急情况,肖某擅自转委托的行为无效,肖某应对贸易公司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因转委托行为无效。刘某和杜某与贸易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不存在合同责任,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因而也不存在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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