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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模考试题及答案(卷三)6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2-19

  1 甲与乙签订合同购买了二手车一辆,交付后未登记。乙把该车借给朋友丙,丙开车时遇到行人丁闯红灯,刹车不及将其撞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尚有余额不足。关于这部分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与乙、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B. 丙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补充责任

  C. 丙承担不超过赔偿数额10%的责任

  D. 乙无论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C。《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l0%的赔偿责任。

  2 某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依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B. 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

  C. 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工作无虚假记载

  D.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B项错误,公司公开发行新股,需要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但并没有强制要求“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AD项的表述《证券法》无规定,故不选。

  3 关于以下四对婚姻的效力描述,正确的是:

  A. 张力与雪娟属于姨表兄妹,则该婚姻绝对无效,但其所生子女无辜,所以仍为婚生子女

  B. 魏武胁迫慕雪结婚,结婚登记3年后慕雪要求民政部门认定婚姻无效

  C. 李毅与罗红结婚,分别28岁与l8岁,3 年后罗红要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应该受到支持

  D. 已婚的王贵隐瞒婚况与单身的袁莉结婚,婚姻宣告无效后,分配同居财产时应照顾后者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婚姻法》第l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剧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张力与雪娟的婚姻自始无效,其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因此,A项错误。

  依据《婚姻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据此3年后慕雪不能要求民政部门人定婚姻无效,故8项错误。

  《婚姻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项中,3年后罗红已满20岁,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法院不能支持其要求,故C项错误。

  《婚姻法》第l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据此D项正确。

  4 甲在一栋临街的单元楼里有一套住房,位于这栋楼的顶层。另外甲还有一套住房在别 处。2007年3月,乙公司决定在那栋临街的单元楼楼顶上悬挂一个广告牌,因甲平时很少在此居住,于是便独自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允许乙公司使用楼房房顶的合同,乙公司每年向甲支付使用费6万元。这栋临街楼房的其他住户 丙、丁等人知道后,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权利,要求甲给予补偿,甲坚持不同意。于是,丙和丁便代表其他住户,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则关于此案以下表述中错误的是:

  A. 甲有权允许乙公司使用房顶,因为乙公司悬挂的广告牌正在其单元房的上方

  B. 房顶属于单元楼各房主共有部分,甲无权独自处分

  C. 甲无权独立决定将房顶的使用权让与 乙公司,其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D. 丙、丁等住户有权按照一定的比例分享出租楼顶获得的收益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用部分共有权和业主管理权。《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单元楼的楼顶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用部分,个别区分所有权人无权处分。甲虽然是楼顶一套单元房的所有权人即区分所有权人,但是楼房房顶所有权并不归属于甲一人,甲元权独自允许乙公司使用房顶,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区分所有权人对共用部分,有权按照一定比例分享其产生的收益。综上所述,A项错误,符合题意。

  5 甲因工作需要,向乙借用笔记本电脑一台,借用期间,因急需用钱,甲将该电脑以自己名义出卖给不知情韵丙,言明价款5000元,丙先付1000元,余款3日内付清。丙取走电脑后,乙向甲要求返还电脑时得知此事,遂请求丙返还电脑,为此,引起纠纷。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甲将电脑卖于丙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

  B. 丙已经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

  C. 乙有权请求甲、丙连带赔偿损失

  D. 乙有权请求甲负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动产善意取得问题。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注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条明确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本题中,甲为无权处分人,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规定,其与丙签订的合同有效,故A选项正确。根据上述规定,善意取得只要求无权处分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动产即可,无需已经支付全部价款,故丙未支付剩余价款不影响其善意取得该笔记本电脑,B选项正确。丙为善意第三人,其与甲之间不存在串通损害乙利益之行为,故无需负连带赔偿责任,故C选项错误。当然,乙有权请求甲负赔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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