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最新模考试题及答案解析(7)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2-21
中1 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该公司年终召开董事会研究公司财务问题。在该董事会的决议内容中,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是合法的?
A. 鉴于公司历年的法定公积金已达300万元,决定本年度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B. 鉴于公司连年赢利,决定本年度税后利润依公司章程全部由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
C. 为扩大生产,将该公司历年的法定公积金全部用于转增股本
D. 公司合法转增部分的股本由各股东按原持股比例无偿取得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ABD。《公司法》第167条 第1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l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故A项说法正确。 《公司法》第l6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由此,B项说法正确。 《公司法》第l69条第2款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故C项说法错误。 D项不是法律禁止的,因此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该项决议是可以的。
2 明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9 名,2007年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甲及乙、丙、丁等共四位董事出席,董事戊由于身体不适书面委托丁代为出席。董事会中其余4名成员未出席。董事会表决之前,丁因意见与众人不合,中途退席,但董事会经与会董事一致通过,最后仍作出决议。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该决议有效,因其已由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B. 该决议无效,因丁退席使董事的同意票不足全体董事表决票的1/2
C. 该决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公司股东会的最终意见
D. 该决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公司监事会的审查意见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题中,出席会议的董事有5位,符合举行董事会会议关于出席人数的规定,可以举行董事会会议;但是因为董事会表决之前,丁因意见与众人不合,中途退席,导致董事会的决议实际上只有4名董事通过,不足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该决议无效,A、C、D的说法错误,B的说法正确。该法第113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故ACD错误,应选。
3 个体运输户江某从钱某处购买大卡车 一辆,并配拖车一部,交付后江某发现拖车曾被多次损坏,已无法再作载重运输,则江某的下列行为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有:
A. 可一并解除全部合同,退回卡车及拖受偿车,收回价款
B. 可就该拖车解除合同
C. 不得就合同之一部分解除
D. 若就该拖车解除合同,不影响卡车的合同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合同法》第164条规定,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本题中,应当认定卡车为主物,拖车勾从物,且解除拖车的买卖合同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故可以就该拖车解除合同,但不能一并解除全部合同,因拖车解除合同,不影响卡车合同的效力,故B、D项正确。
4 李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双方于8月8日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合同约定由李某提供一幅名家字画作为质押担保,交付时间为8月10日。合同签订后,王某将款付给李某。李某拿到钱款后,未将字画交付王某,引起纠纷。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 王某有权请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B. 王某与李某的质押合同于8月10日生效
C. 王某有权请求李某交付字画
D. 王某与李某的质押合同未生效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及效力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设立的生效条件,而非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质押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即发生效力,故BD选项错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6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排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质物,构成违约行为,质椒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质押财产,如果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其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故AC选项正确。本题答案为BD。
5 崔某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51%的股份,同时是该公司的董事长。崔某经常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司进行交易签订合同,这些合同一般是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公司的财产出售给崔某或者是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买进崔某的个人财产。其结果导致公司严重亏损无法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在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崔某承担连带责任
B. 在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C. 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崔某赔偿公司的损失
D. 在公司的董事会决定不对崔某提起诉讼时,任何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都可以请求监事会对崔某提起诉讼,若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的,该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崔某提起诉讼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20条规定了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崔某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其股东权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可以要求崔某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股东并没有滥用股东权的行为,所以,其他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故A选项的说法正确,不能选。而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是应选项。《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依据该条规定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而不是直接提起诉讼。可见,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还必须满足相应的前置程序,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是应选项。另外,提起代位诉讼的股东必须是连续180天单独或者联合持有公司1%股份的股东,因此,D 选项的说法也不正确,也是应选项。
网友解析 发悬赏征求解析 关注此题解析(0) 提供解析分享解析:分享您的解析,我有自己的想法,我来说两句 语音解析 插入图片提交解析 老牛负骥:ab晕糊了,d项忘记了连续持股180天。2013-08-05 15:12:00 反对0 赞同0 我的笔记 查看网友笔记》请输入您的笔记 支持最大字数:0/150提交公开我的笔记
6 唐程死亡时留有个人遗产“动产和不动产”,其生前没有遗嘱。唐程的遗产继承人包括患有精神病的妻子张茜、成年的儿子唐玮、未成年的5岁女儿唐恩。唐程生前和妻子和女儿在农村生活,唐玮已独立并远在省城工作。唐程兄唐力帮助料理丧事后,将掌管在手的唐程的遗产据为已有。唐玮知道后,认为唐力的行为侵害了自己、母亲张茜和妹妹唐恩的继承权。唐力则认为,自己一直在照顾张茜和唐恩的生活,再说,一个是精神病患者,一个是未成年人,他们也不明白什么叫遗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张茜和唐恩的继承权可以由唐力行使
B. 张茜的继承权应由唐玮代为行使
C. 唐恩的继承权也应由唐玮代为行使
D. 张茜和唐恩是无行为能力人,无权行使继承权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继承权的行使是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权利人可以行使的只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实践中,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方式主要有: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共同或单独地占有、管理遗产,继承人直接参与分割遗产,在继承权受到侵害时请求法院予以保护等。
题中的张茜、唐恩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这并不影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的取得和行使,只是在行使继承权的时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对此,《继承法》第6条有明确的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行使”。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和第14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由成年的兄、姐担任监护人;没有配偶的精神病人,由成年子女担任监护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就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在张茜、唐恩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行使继承权时,唐玮作为张茜的成年子女、唐恩的成年兄长,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依法有权为了张茜、唐恩的利益代为行使继承权。所以,选项B、C是正确的,D选项是错误的。而唐力不是张茜、唐恩的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他们行使继承权,所以,A选项也是错误的。
7 甲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两千只,每只售价2万元。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1)纪念表为金表;(2)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乙购买了1只送给妻子作为生日礼物。后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人造玻璃钻石,每粒价格为1元。手表成本约1000元。为此,乙遂多次与手表厂交涉,历时l年零6个月,未果。现乙诉至法院,其哪些主张能得到支持?
A. 请求认定无效合同,理由为欺诈
B. 请求撤销合同,理由为欺诈
C. 请求甲手表厂承担违约责任
D. 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双倍赔偿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CD。甲手表厂与乙的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理由为欺诈,由于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故不属于无效的合同,仅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但由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l年,本案中乙诉至法院时已经超过,故法院不可以支持乙的主张,故AB项均错。甲手表厂交付的手表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乙请求甲手表厂承担违约责任且由于乙多次与手表厂交涉,每次交涉,均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故主张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未过,C项应选。乙作为消费者,在受到商家欺诈的情况下,当然有权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双倍赔偿,D项应选。
8 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l2万元,乙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甲公司住所地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成立。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 如果甲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但向乙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债务已经偿还,则该支付令的效力不受影响
B. 如果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目前还钱确有困难,并承诺在3个月后一定还清,则该支付令暂不生效
C. 如果甲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异议不成立予以驳回
D. 如果向甲公司送达支付令,甲公司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23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故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21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El头异议无效。”故B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20条的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故D项正确。
9 下列仲裁协议哪些是无效的?
A. 因执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依法解决
B. 本合同的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对裁决不服的,提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
C. 北京中关村某信息公司与员工因劳动争议发生纠纷,可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D. 双方约定因合同发生争议应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发生争议后,双方补充协议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A项表述中的仲裁协议无效,因仲裁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或裁或审。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选择其一加以采用,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B项表述中的仲裁协议无效,因仲裁是一裁终局。C项表述中的仲裁协议无效,因劳动争议仲裁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只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当事人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D项表述中的仲裁协议有效,因《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日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10 甲商场委托业务员张某,以不高于每价格2000元的标准购进1500台彩电。张某妻乙家电厂工作。张某遂与乙家电厂协商签订了一买卖彩电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商场向乙厂购买2000台彩电,每台价格1900元,共计380万元。由于张某的妻子在此次买卖合同中所起的作用,乙家电厂给予张某每台班电100元的回扣。则对于本案下列说法 中正确的有:
A. 张某多采购了500台彩电,属于超越代 理权,为无权代理,本部分合同无效
B. 张某以l900元的价格购进彩电,给被 代理人甲商场增加了利益,其代理行为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
C. 设若乙家电厂是张某的妻子出资设立 的公司,则张某的行为构成自己代理
D. 本案中,张某应该把20万元的回扣返 还给甲商场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案中张某多购500台彩电已构成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该部分合同效力未定,甲商场追认即可有效。故A项错误。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张某以l900元价格购进彩电,并未损害商场利益,不构成滥用代理权。故B项正确。自己代理指代理本人与自己订立合同,也称“自己契约”。C项如乙家电厂是张某的出资设立的公司,由于公司是独立主体,故不构成自己代理。故C项不正确。回扣属于附属利益,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所获得的一切利益均归被代理人享有,因此,张某应将回扣返还给甲商场。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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