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物权变动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1-24
中物权变动
1、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非基于他人继存权利而去的物权,一般是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如先占、添附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善意取得或者取得孳息。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继存权利而取得物权,一般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依据继受取得的方式不同还可以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和创设的继受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是指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转移给他人,如继承、买卖。创设性继受取得是指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而取得他物权,如设定抵押权。
2、物权变动模式
(1)意思主义:物权的设定与转移因当事人的债权意思表示二而发生变动。
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既非债权意思主义,也非债权形式主义,而是一种特有的模式——物权意思主义。这一模式的主要内容是:①物权合意是物权变动的充分 必要条件;②在当事人无明确的物权合意的情况下,采交付要件主义,即推定交付中具有物权合意,交付是物权变动的充分必要条件,但有证据证明交付不是基于当事人意思的除外;③承认包括不动产在内的善意取得制度,通过对抗 力规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来解决交易安全问题。这种模式既具有其自身的价值与合理性,也符合我国物权变动的传统和习惯。我国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不宜轻易将其否定。
3、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已交付的物权对抗未交付的物权;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仅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即未有物权合意或交付,即使进行 了登记,也不必然导致物权的变动,经登记的物权变动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入口 (2017年6月开通)
【热门推荐】司法部2016司法考试成绩核查|分数线|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成绩查询时间_系统入口_资格授予 |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备考专题 |
司法部2016年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时间11月25日-12月5日 |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
司法部2016年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提交时间12月16日-30日 |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 |
【小编推荐】 司法部网站: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网址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题库正式上线啦!
2017司法考试网络视频课堂:备考阶段,常年招生,随报随学。统一服务热线:4000-525-585 联系速道 (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事项等问题可拨打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