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1-22
中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第一、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第二、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三、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系究竟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受领买卖物的义务,是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便有争论。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学理上存在争论。一般认为,应以可否独立以诉请求履行为判断标准加以区分,可以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从给付义务;不得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附随义务。例如,甲出售A车给乙,交付该车并移转其所有权,为甲的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文件(如驾驶证或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的特殊危险性,则为附随义务。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入口 (2017年6月开通)
【热门推荐】司法部2016司法考试成绩核查|分数线|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成绩查询时间_系统入口_资格授予 |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备考专题 |
司法部2016年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时间11月25日-12月5日 |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
司法部2016年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提交时间12月16日-30日 |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 |
【小编推荐】 司法部网站: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网址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题库正式上线啦!
2017司法考试网络视频课堂:备考阶段,常年招生,随报随学。统一服务热线:4000-525-585 联系速道 (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事项等问题可拨打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