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民法》知识点:留置权的取得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8-10
中2016年司法《民法》知识点:留置权的取得
1、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我国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同属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
(2)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
(3)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热点推荐: 司法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9月9日-23日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9月24、25日
国家司法考试官网:国家司法考试中心 中国普法网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放宽了哪些条件?
小编推荐: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教材变化深度解读 考试大纲的变化与分析 考试大纲(与2015年)变化对比
2016司法考试网络视频课堂:备考阶段,常年招生,随报随学。课程咨询微信号:W712931601。联系速道 联系电话:4000-525-585(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事项等问题可拨打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