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民法》知识点:占有的推定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6-28
中2016年司法《民法》知识点:占有的推定
1、事实的推定
(1)推定占有人为自主占有
(2)推定占有人为善意、公然、和平占有
(3)推定占有人持续占有,即前后两时间占有标的物的人推定其于此两时间点之中间一直占有。
△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区别:
A.孳息:善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都须返还孳息,但恶意占有人负物被使用、消费的赔偿责任
B.费用: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必要费用的支出;恶意占有人不得请求必要费用
C.责任:善意占有人仅对现存利益负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负全部赔偿责任
2、权利的推定
(1)意义
占有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外形的占有事实的保护,确保交易安全。故占有的效力要有权利推定制度的辅佐,即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当然在现实中大多数的占有总是有本权作为基础的,没有权利而占有标的物并非常态。
(2)权利推定的范围
凡是以占有为要件的动产物权均可推定,如所有权、质权、租赁权等。推定为何种权利端赖占有人行使何种权利的意思。
(3)权利推定可以产生下列效力:
A.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
B.权利的推定,不但占有人自己可以援用,而且第三人也可以援用。
C.权利的推定属于消极性的,占有人不得利用此项推定作为其行使权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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