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民法》知识点:占有的消灭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5-26
中占有的消灭
1、占有的消灭,是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控制。但这里的消灭,应指确定的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如果仅仅是一时不能实行其管领、控制,如物被他人侵夺,占有并不丧失。
2、占有的消灭,应当以占有人是否仍有事实上的管领、控制为依据。占有物灭失,占有人事实上的支配已无所凭借,占有亦消灭。
3、至于间接占有,在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返还请求权时,其占有消灭。
特别推荐:国家司法考试官网_国家司法考试中心 国家司法考试官网_ 中国普法网 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 国家司法考试时间 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入口
2016司法考试网络视频课堂:备考阶段,常年招生,随报随学。课程咨询微信号:W712931601。联系速道 联系电话:4000-525-585(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事项等问题可拨打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