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强化模拟题2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6-25
中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下列哪些情形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
A.外国人甲在中国境外打猎,因疏忽大意击中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斯某,致其重伤
B.外国人乙乘坐外国航空器,当该航空器进入中国领空时在该航空器上实施犯罪
C.中国人丙乘坐中国民用航空器,当该航空器进入外国领空时在该航空器上实施犯罪
D.中国人丁在中国境内打猎,因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中国境外外国公民布某重伤
2.甲武装掩护走私毒品,法院判决其构成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甲的下列哪些财产可纳入适用没收财产刑予以没收的范围( )。
A.甲在走私毒品中使用的枪支
B.甲被查获的毒品和贩毒资金
C.甲在银行帐户上的500万元存款
D.甲所有的2辆豪华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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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下列情形中,应当数罪并罚的有( )。
A.判决宣告前,查明甲分别实施了三次受贿行为,数额分别为2万、3万、5万元
B.乙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查明其另外一起受贿2万元的罪行
C.丙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服刑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
D.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执行完毕后,又发现其在该次盗窃以前还有一起重大盗窃犯罪行为
4.甲误认为遭到乙的紧急的不法侵害,而对乙实行防卫行为,致乙死亡。事后证实乙的行为不具有不法侵害的性质。甲的行为( )。
A.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B.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可能属于意外事件
D.可能属于防卫过当
5.甲未获烟草专卖许可,擅自购进明知是假冒的“中华”牌香烟100箱进行批发和零售,在被查获时已销售出80箱,收款120万元。经检验该批香烟属于不合格产品。甲的行为( )。
A.触犯非法经营罪
B.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C.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D.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6.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下列哪些情形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
A.外国人甲在中国境外打猎,因疏忽大意击中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斯某,致其重伤
B.外国人乙乘坐外国航空器,当该航空器进入中国领空时在该航空器上实施犯罪
C.中国人丙乘坐中国民用航空器,当该航空器进入外国领空时在该航空器上实施犯罪
D.中国人丁在中国境内打猎,因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中国境外外国公民布某重伤
7.甲误认为遭到乙的紧急的不法侵害,而对乙实行防卫行为,致乙死亡。事后证实乙的行为不具有不法侵害的性质。甲的行为( )。
A.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B.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可能属于意外事件
D.可能属于防卫过当
8.陈某(15周岁)因喜好计算机,于某日深夜潜入一公司内盗窃价值3万余元的计算机原器件(事发后均被追回)。问:对陈某应当如何处理?( )
A.追究刑事责任
B.不追究刑事责任
C.从轻、减轻处罚
D.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
9.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脱逃罪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
B.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
C.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D.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
10.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参考答案】
1.ABCD。对属地管辖的把握,首先注意把握“地”的含义。属地管辖的“地”包括中国领域,即领土、领水、领空;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也视为中国领域(第6条第2款)。其次,对于属地管辖意义上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地(第6条第3款)。选项A,犯罪结果地在中国领域内;选项B犯罪行为地,同时也在中国领空内;选项C,犯罪行为地在中国航空器内;选项D,犯罪行为地在中国领域内。因此,选项ABCD都应选。
2.C、D。根据刑法第59条,没收财产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选项A、B属于非法财物,但并非没收财产刑的对象,而应当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予以没收或者追缴。
3.BC。宣告前数罪,罪名相同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宣告前的数罪的罪名不同的,才实行数罪并罚。选项A的情形,犯罪数额累计计算,按一罪处理。选项D的情形,因为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当然也没有并罚的问题。
4.BC。甲的行为不具防卫的起因条件,即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构成假想防卫,不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符合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和对象条件的情形下,但不符合限度条件的防卫,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对于不符合起因条件的假想防卫,行为人有过失的且刑法有规定的,为过失犯罪;行为人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因此,选项B、C应选。对于不符合起因条件的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犯罪的问题。因此,排除选项A。如果甲明知不存在乙的紧急的不法侵害,而致使乙死亡的,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题干“甲误认为”表明不是“明知”。
5.ABCD。根据刑法第225条第1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刑法第140条,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据此,选项A、B、C均正确。甲的行为由于侵犯不同客体而构成不同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据此选项D应选。
6.ABCD。对属地管辖的把握,首先注意把握“地”的含义。属地管辖的“地”包括中国领域,即领土、领水、领空;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也视为中国领域(第6条第2款)。其次,对于属地管辖意义上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地(第6条第3款)。选项A,犯罪结果地在中国领域内;选项B犯罪行为地,同时也在中国领空内;选项C,犯罪行为地在中国航空器内;选项D,犯罪行为地在中国领域内。因此,选项ABCD都应选。
7.BC。甲的行为不具防卫的起因条件,即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构成假想防卫,不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符合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和对象条件的情形下,但不符合限度条件的防卫,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对于不符合起因条件的假想防卫,行为人有过失的且刑法有规定的,为过失犯罪;行为人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因此,选项B、C应选。对于不符合起因条件的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犯罪的问题。因此,排除选项A。如果甲明知不存在乙的紧急的不法侵害,而致使乙死亡的,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题干“甲误认为”表明不是“明知”。
8. BD。刑事责任年龄。依据是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根据该规定15岁的人对盗窃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不追究刑事责任,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
9.ABC。犯罪特殊主体。要领是熟悉法条规定或具体犯罪的特殊主体。A.选项是破坏监管秩序罪与脱逃罪主体的差别问题。A选项所列的是脱逃罪的主体,而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范围略小于脱逃罪的,只包括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已决犯)。不包括嫌疑人、被告人这样的被关押的未决犯。法律这样规定大约是因为惩罚脱逃罪着重点在关押秩序;而惩罚破坏监管秩序罪着重于监狱秩序。B选项有两点不妥:1.扩大了伪证罪的主体范围“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2.未限定“在刑事诉讼中”。C、D二选项涉及金融诈骗罪的主体范围,对此刑法第200条对单位可否构成金融诈骗罪的主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贷款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都不包括单位。
关于特殊主体的掌握包括两方面:1.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般理解为当然包括自然人;至于单位主体必须依法有明文规定为限。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理解为当然不包含单位主体。2.自然人犯罪主体中的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问题属于总则关于责任能力、年龄的一般规定;特殊主体属于分则各罪的特殊规定。着重掌握:(1)不包含自然人主体的情形。(2)包含单位主体的情形。(3)特殊主体。而这三种情形都需要用个案的方法掌握,即一个罪一个罪地记忆,非常麻烦,而且不值得。因此只能大致了解,然后结合推理。通常自然犯(伦理犯)不包含单位主体,如杀人、抢劫、盗窃等;反之,涉及经济、环境等法定犯(行政犯)包含单位主体的可能性较大。特殊主体主要是记住常见罪的,尤其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的特殊主体的犯罪。因为这涉及案件的侦查管辖归属于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此外,渎职罪、贪污贿赂罪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只要记住这两章的罪名中那几个不是特殊主体就可以了。
10.BCD。间接故意的认定。间接故意的要点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通常发生在追求一个犯罪结果(张某死亡)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其他人死亡)的场合。黄某对张某死亡结果是直接故意,对放火导致其他人(李某)死亡是间接故意。本题是非常典型的教科书式的说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例子。因为黄某本有放火杀人致人死亡的故意,所以排斥对行为直接结果(死亡)成立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故C、和D、选项肯定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的心态。
关于本题有3点值得一提:1.从错误论方面解释。黄某本想放火烧死张某,因为对象错误,实际烧死了李某,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黄某对李某死亡结果同样承担故意的罪责。2.从案件处理结论上讲,就是故意杀人罪既遂。3.如果问:黄某构成放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要点是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造成重大火灾并烧死了李某,应当认定为放火罪,李某死亡作为放火罪的结果,不必另外定故意杀人罪。如果没有引起重大火灾,也就是说没有实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使用放火的方法杀人,仅成立故意杀人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