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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二卷临考模拟试卷精选十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20

  一、单项选择题

  1 红山区公安分局根据某商场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破获一盗窃团伙,收缴赃款8.7万元,并缴获金银首饰、MP4播放器、电视剧录像带等赃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现金、MP4播放器、金银首饰属于物证

  B. 电视剧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

  C. 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视听资料

  D. 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直接证据,而非间接证据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地点、外部特征及物质属性等起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物质痕迹,A项正确。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本案中现金、MP4播放器、金银首饰是赃物,属于物证,录像带也是赃物,同属于物证。故B项错误。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本案中公安机关是以图像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属于视听资料,故C项正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反之,则是间接证据。所谓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案件中的关键性事实,包括: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该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这两个方面的事实。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能够直接证明盗窃团伙犯罪的关键事实。故D 项正确。依题意,B项当选。

  2 法院在审理高某抢劫银行一案的过程中,对于侦查机关收集到的一系列证据进行法庭调查。以下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实物证据的是:

  A. 高某写给朋友的一封信中,详细介绍了他的犯罪计划

  B. 在现场办理业务的马某所作的亲眼看到高某作案经过的陈述

  C. 高某随身携带的一把遗失在犯罪现场的散弹枪

  D. 高某遗留在银行保险柜上的指纹数枚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是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的不同所作的理论分类。凡是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反之,凡是不能 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间接证据。 AB项均为直接证据,CD项均为间接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所谓言词证据,是指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凡是表现 为物品、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均是实物证据。 ACD项均为实物证据.B项为言词证据。据此,A项 正确。

  3 甲、乙预谋抢劫丙家并为此准备了匕首,但来到丙家后发现家中无人,于是撬门入户,窃取了3万元财物。关于上述行为的认定,下列不正确的选项是?

  A. 抢劫的预备犯和盗窃既遂犯,数罪并罚

  B.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C.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D. 以盗窃罪与抢劫罪(预备)择一重罪论处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甲、乙预谋抢劫,准备好工具后又改变主意,入室盗窃,所以A项错误,不能对连贯的行为两次评价。BCD项正确。A项当选。

  4 项某因衮通肇事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害人谢某其汽车报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项某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以下哪一项说法正确?

  A. 检察院决定查封被告人的财产

  B. 法院决定查封被告人的财产

  C. 法院决定扣押被告人前妻的财产

  D. 法院决定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B项正确。财产保全的对象限于被告人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对于与被告人和本案无关的财产不得进行保全。所以C项不正确。

  5 甲对市房管局向乙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不服,以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某市房管局的发证行为。甲向法院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乙向法院提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市房管局向法院提交了乙的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契税完税证等证据,因为涉及证据较多,法院组织了庭前证据交换。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A. 市房管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 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

  B. 市房管局超过期限提供证据,则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C. 乙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向法院提供证据

  D.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契税完税证均系书证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A和B选项的说法正确。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的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本案法院组织了证据交换,乙应当在交换之日提交证据,C项的说法错误,当选。《行政诉讼法》中的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意图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D项中的各种书面材料正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房屋买卖行为,因而属于书证,D项的说法正确。

  6 刘某(男,28岁)在野外游玩时,遇到正在山上寻找草药的李某(女,19岁),见李某孤身一人,便起了歹意,将李某****。事毕,刘某起身穿衣,李某趁机捡起地上的一块石头将刘某砸倒在地上,然后急忙穿上衣服跑回家中。事后鉴定刘某受重伤,经调查刘某曾多次绑架、劫持妇女实施****行为。关于李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事后防卫

  B. 正当防卫

  C. 防卫过当

  D. 紧急避险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实质理解:在具体场合不法侵害人对被害人的威胁是否消失。这里涉及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的区别问题;虽然刘某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李某仍在 刘某的控制中,不能完全排除刘某继续加害的可能性。李某也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刘某或许会继续挟持自己进行猥亵、****,甚至杀人灭口。这时,应认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中,李某仍存在反击的紧迫性。故B项当选。

  7 下列情形中,哪一选项可能适用死刑?

  A.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B.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C. 审判时已满75岁的人,且未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

  D. 犯罪时怀孕的妇女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3条的规定,在《刑法》第49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 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可知A、B、C选项都不适用死刑,D项当选。

  8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哪一项行为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A. 在温某的组织卖淫活动中,胡某被其聘请负责保安工作,以协助其组织卖淫活动

  B. 吴某等数人组织了一恐怖活动组织,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其老乡李某为其提供了住房、交通工具以及大量物资

  C. 某市建筑公司与建材公司合谋,相互串通并利用虚假合同、资信证明等方式,骗取某市中学的信任,在签订和履行学校教学楼工程的承包合同过程中,共骗取该校近百万元的物资

  D. 王某明知张某、董某等人组织了旨在颠覆国家政权、****中共领导的“天龙会”集团,而为其提供大量物资资助的行为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刑法修正案(八)》第 47条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因此A选项胡某成立该罪名而并非组织卖 淫罪共犯;《刑法修正案(三)》第4条增加“资助恐怖活动罪”,即“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 动的个人的……”B项中李某即构成此罪名,而非组织恐怖组织罪的共犯;D项中王某触犯《刑法》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故C当选。

  9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 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人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 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

  D. 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D。如果在危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介入了其他因素,就有可能发生因果关系的中断。何时会中断?如果由介入因素独立、完整地导致结果的发生,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本案中存在甲的伤害行为及医院发生火灾两个因素,但甲的伤害行为并不会引起医院发生火灾,因此,医院发生火灾是一个异常因素。乙的死亡是由于医院的火灾所独立导致的,换言之,即使当时乙没有受重伤,医院的火灾也同样可以把他烧死,即介入因素可以独立地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中断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故A项正确。 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当然,也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实际上,也可以用因果关系中断理论来说明,甲实施了杀人行为,后又实施了将乙扔入湖中的行为,对于将乙扔入湖中的行为,应当是一个正常的介入因素,即是甲杀人后所引起的行为。换言之,杀人之后也会有毁尸灭迹的行为。既然是正常的介入因素,当然不中断因果关系。故B选项正确。甲的推打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介入了被害人心脏病发作这一因素,被害人心脏病发作在案件当时出现的概率比较高,因为当时的客观事实是,甲推了一个有心脏病的人(不论甲主观上是否知道对方有心脏病,客观事实就是他推了一个有心脏病的人),故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的概率非常高。这样,心脏病发作不会中断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甲的推打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C项正确。 “重叠的因果关系”指的是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合并在一起造成了结果时,就是重叠的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即甲、乙共同的毒物才能导致丙的死亡结果出现,故二者的行为均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认为两个行为和结果的发生都有因果关系,故D项错误,应当选。

  10 公务员李某因违纪受到降级处分,如果对此处分不服,他可以采取下列哪项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 自知道该处分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B.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知道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C. 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D. 复核期间,李某要求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裾《公务员法》第90 条的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本题中,公务员李某受到降级处分,属于申诉的范围,对于具体的程序,A项表述不正确,C项表述正确,C项当选;B“知道复核决定”与“接到复核决定”是两种不同的时间概念,因此B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根据《公务员法》第91条的规定:“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D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11 方某故意伤害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聘请某公安机关的鉴定人陈某进行鉴定,并通知陈某出庭。开庭时,被告人以陈某不是高级职称为由申请其回避,并以检察院出席法庭的书记员马某曾经接受过被害人的请客为由申请其回避,对此行为的评价,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两人的回避均应由法庭当庭驳回

  B. 两人的回避均应由法院院长决定

  C. 马某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陈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D. 陈某的回避由合议庭当庭驳回,马某的回避问题由检察长决定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该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该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该法第31条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故D项正确。

  12 S市某市政公司保安潘某因酒后与人争吵,情急之下用酒瓶将对方砸成重伤后逃窜至T市,被群众扭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立案侦查,并以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依法予以刑事拘留。以下关于刑事拘留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拘留后,应立即将潘某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12小时

  B. 除无法通知或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于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潘某家属

  C. 公安机关拘留潘某时,除紧急情况外,必须出示拘留证

  D.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潘某,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D。《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1款:“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据此可知,不论是否是紧急情况,均须出示拘留证。C项错误。第2款:“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故A项错误。由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而故意伤害罪并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因此不符合通知可能有碍侦查而不予通知的条件,因此8项错误。该法第84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故D项正确。

  13 关于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B.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村委会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不包括村委会工作人员

  C.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这部分人员

  D.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比挪用公款罪要大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而挪用公款罪并不包括这些人员。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村委会工作人员,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说法并不正确,因为只要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 公务的村委会工作人员,都可以国家丁作人员论。

  14 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B. 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

  C.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D. 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因此,独资、私营企业只有具备法人资格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单位犯罪可以分为两类:纯正的单位犯罪和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前者是指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如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后者是指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个人构成(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表述,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所以,D选项正确。

  15 依据《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种情形属于没收财产刑的刑罚?

  A. 甲某犯贪污罪,法院没收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

  B. 乙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获利400万元,法院予以没收

  C. 丙某用自己的渔船组织偷越国(边境,被法院予以没收

  D. 丁某贩卖毒品1500克被当场查获,对其1500克毒品予以没收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刑法》第64条位于“量刑”一节,规定了对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本题中,B、C、D项属于本条规定的犯罪工具、违禁品、违法所得的程序性没收,不属于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

  16 关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B.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C. 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

  D.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依法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减刑后不能少于20年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A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5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问,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此项正确。

  B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5条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无期徒刑不能少于13 年。所以此选项错。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可知CD项正确。

  17 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甲应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A.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B. 破坏交通设施罪

  C. 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D. 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想象竞合犯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相关内容。甲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的犯罪是没有疑问的。问题在于铁路专用电话线是交通设施还是公用电信设施。应该说它是交通设施,因为它是铁路专用电话线,是铁路正常运行、安全进行的必备设施,因此属于交通设施。这个题目提示我们:对于想象竞合犯,考生不能自作主张认为哪,卜罪是重罪,就直接选择定该罪的答案,稳妥的做法是选择构成两个罪,择一重罪的答案。例如本题中,即使甲最终被判破坏交通设施罪,我们也不能选B项,只能选C项。当然,如果本题变成多项选择题的话,我们可以说行为人既触犯了盗窃罪,又触犯了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刑法上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理,故C项当选。

  18 某县城管大队、县公安局、县文化局、县工商局等单位根据县政府的决定对本县的春联市场进行突击检查,发现陈某在其租书房内超范围经营春联。上述机关对其联合作出处罚决定,没收了其全部春联,并处罚款800元。陈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陈某起诉,法院认为处罚显失公正,判决变更罚款为200元。对此,陈某如提出行政赔偿,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上述具体执法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 县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上述具体执法机关是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其处理决定经县政府复议维持

  C. 上述具体执法机关和县政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前者是执行后者的决定,并经后者复议维持

  D. 上述具体执法机关中任何一机关都可单独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 条第2款的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根据第8条的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另外应注意的是,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任一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被请求机关也都有责任给予全额赔偿;请求人在获得全额赔偿后不得再向其他机关请求赔偿。但这并不改变其他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地位。先行赔付的机关有权向其他赔偿义务机关追偿。

  19 下列哪一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A. 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B. 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C. 甲捡到乙的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后,给乙打电话,索要3000元,并称若不付钱就不还手机及身份证等物。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元现金赎回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

  D. 甲妻与乙通奸,甲获知后十分生气,将乙暴打一顿,乙主动写下一张赔偿精神损失费 2万元的欠条。事后,甲持乙的欠条向其索要2万元,并称若乙不从,就向法院起诉乙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B。甲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其民事权利受到了损害,甲是有权利向乙要求损害赔偿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所以甲索要钱财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行其行为本身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不属于非法索要。至于应当索要多少,则是依法予以认定的问题,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所以甲的行为至多算是滥用民事权利,是维权过度,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故A项不当选。甲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的行为是自己设计的违法行为,其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以威胁的方式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所以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中,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区分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抢劫罪的暴力、胁迫是针对人身的,并且是当场实施或者以当场实施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是以事后实施为要挟。并且,抢劫罪中的暴力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本案中,行为人对物所使用的暴力也没有达到如此程度。选项B正确,当选。甲捡拾到乙的财物,以此索要报酬的行为,实际上仍在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之内。虽然在我们国家规定捡到物品有交还的义务,但在法理上这一点一直存在争议,在现实当中这一规定执行得并不好,在其他许多国家捡拾到遗失物而得到报酬在法律上是支持的。所以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以及在认定构成犯罪比较牵强的时候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解释的原则,不应把甲的行为定性为犯罪,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故C项不当选。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可以考虑定侵占罪,即捡到他人东西不想归还,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但无论如何,本案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可能有考生认为,行为人实施了敲诈行为,但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行为人是事先已经控制了被害人的财产。所以,不成立敲诈勒索罪。甲的配偶权利受到了侵害,在精神上受到了创伤,在法律上理应得到精神赔偿,而且本案当中乙是主动写下一张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欠条,甲在主观上并不存在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至于事后如何解决仍在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之内,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再者,甲还是选择了合法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即准备向法院起诉乙。故D项不当选。

  20 关于独任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B. 独任制审判可以由人民陪审员进行

  C. 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D.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和第210条的规定,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是: (1)就法院级别而言,只限于基层人民法院;(2)就案件类别而言,只限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同时,独任制不能适用于人民陪审员,故选项A、B、C错 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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