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导航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强化试题(6)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5-29

  根据以下资料回答1~4题。

  李某找到孙某为他开汽车运送一批假烟到邻县去卖,但在运输过程中被工商所查获。工商所依法将假烟和运送假烟的汽车扣押,并罚款1000元,责令于该月15日交清。李某拒绝罚款,与孙某合议将被扣押的汽车偷回。当晚12时许,李某携带斧头等工具与孙某潜迸工商所院内,将大门锁砍断,欲驾驶汽车冲出院外。但就在其要打开车门一刹那,值班的工商所工作人员许某大声喝住,从值班室追赶出来,拦住李某。李某抓起斧头将许某砍伤,与孙某驾驶汽车离去。为了逃脱追捕,孙某将车速调至最大。结果正好金某和赵某路过,赵某为了躲避迎面飞驰而来的汽车将另一行人冯某碰倒,导致其骨盆破裂和小腿粉碎性骨折(后变成终生残疾),自己则是大腿骨折。而金某被汽车撞倒在地。孙某欲下去看看,李某拦住他说:“别管了!逃命要紧!”金某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后得知金某是李某的仇人,李某早就在预谋如何杀掉金某。

  第1题赵某碰倒冯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  )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不需负刑事责任

  D.需要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答案】BC

  【解析】根据《刑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被排除在犯罪之外。《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紧急避险是两种法益之间的冲突,故应以尽可能小的损害去保护另一法益。进行法益衡量时,要考虑危险的紧迫性与重大性、危险源的具体情况、损害行为的程度、当事人的忍受义务等等。因此,综合本案的情况,对于赵某不应按避险过当处理,赵某对此不负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是BC。

  第2题若李某欲把这批数额巨大的假烟销售到邻省,找肖某帮忙寻找买主,答应肖某按所卖香烟数额提成,并将一部分货物存放在肖某家。李某在卖假烟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审讯时,李某交代肖某家中还藏有一部分假烟。公安机关根据李某的交代,从肖某家中将假烟搜出。李某的这种行为属于:(  )

  A.自首

  B.立功

  C.坦白

  D.报案

  【答案】C

  【解析】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6条的规定,在本案中,因为李某与肖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共同犯罪,因此,李某揭发同案犯的行为不属于自首,也不属于立功,而是坦白。故本题答案是C。

  第3题关于李某和孙某在工商所内的行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李某和孙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李某和孙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C.李某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D.孙某对李某砍伤许某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ACD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犯罪客体、转化犯和共同犯罪。李某从事非法活动,工商所依法将其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予以扣押。《刑法》第91条规定,李某偷回或抢回原本属于自己所有的、但被国家机关依法扣押的财物,实际上侵害了公共财产权。因此,首先要肯定的一点是李某和孙某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二人起先是以盗窃的故意进行盗窃行为,但盗窃过程中李某对许采实施了暴力,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李某构成的是抢劫罪。孙某作为共犯,也应依抢劫罪处理。因此,本题答案是ACD。

  第4题关于撞倒金某的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孙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B.李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C.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D.孙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点是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规定,孙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虽然李某事先有杀害金某的预谋,但并没有故意以交通肇事的方式去杀害金某,因此,李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孙某自然也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因此,本题答案是BCD。

  根据以下资料回答5~7题。

  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第5题在本案中,由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是:(  )

  A.王某

  B.朱某

  C.李某

  D.周某

  【答案】AB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上述法条,直接对比即可看出:A、B、C为正确选项。D选项中周某的管制刑则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第6题对周某刑罚的执行机关是:(  )

  A.人民法院

  B.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

  C.监狱

  D.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

  【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在: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本题中,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应分别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执行。据此,本题答案为B。

  第7题所判刑罚既需要法院执行,又需要公安机关执行的罪犯是:(  )

  A.王某

  B.周某

  C.李某

  D.朱某

  【答案】A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到3个月的有期徒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本题中,王某的没收财产刑由法院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由公安机关执行;朱某的罚金刑由人民法院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由公安机关执行。据此,A、D选项正确。

  第8题某合资企业的甲、乙两股东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后因情况发生变化,甲、乙两股东又签订了一项合同修正案,约定在该合同批准后一年内甲有权以一定的价格向乙回购已经出让的股权。2001年4月1日,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合同修正案一同获得批准。7月2日,甲提出回购,乙不同意,并告知甲原审查批准机关于2001年6月1日又作出一批复,该批复指出,2001年4月1日批复只是批准股权转让合同,未批准股权回购条款,股权回购时仍需报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批机关2001年4月1日确认股权回购的批复

  B.甲乙之间关于股权回购的约定有效,甲可以对乙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

  C.审批机关2001年6月作出的批复并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法院不应受理甲对该批复提起的诉讼

  D.甲在2003年8月对审批机关2001年6月1曰作出的批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期限

  【答案】:BCD

  【考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起诉期限

  【解析】本题需要结合行政诉讼的一般法理进行分析。根据《高法行诉解释》第1条规定,本题中,尽管第二个批复与甲有关联,但并没有规定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只是对合同手续的一个规定,对合同的效力也没有直接的明确的影响,因此C项是正确的。同时,甲和乙之间的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因此B项也正确。

  根据该解释第41条规定,本案的时间已经超过两年,已经过了诉讼期限。故D项正确。对于A项,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几种文书中,并不包括批复,因此,不能直接要求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的批复。

  第9题某县工商局以某厂擅自使用专利申请号用于产品包装广告进行宣传、销售为由,向某厂发出扣押封存该厂胶片带成品通知书。该厂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某县工商局的扣押财物通知书,并提出下列赔偿要求:返还扣押财物、赔偿该厂不能履行合同损失100万元、该厂名誉损失和因扣押财物造成该厂停产损失100万元。后法院认定某县工商局的扣押通知书违法,该厂提出的下列何种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

  A.返还扣押财物

  B.某厂不能履行合同损失100万元

  C.某厂名誉损失

  D.某厂停产损失100万元

  【答案】BCD

  【考点】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解析】国家赔偿的范围,只包括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对于县工商局的违法扣押行为,某厂只能要求返还扣押的财产。不能履行合同的损失属于可得利润的损失,名誉损失属于精神损害的范围,依法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B应选。至于停产损失,只在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时适用,而且只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某厂并未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也并不确定停产的100万元是否属于经常性、必要的费用开支,因此D应选。2010年修订《国家赔偿法》第35条虽然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但只限于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并未明确给予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本题中某厂名誉损失不能获得赔偿,C应选。综上,本题应选BCD。

  第10题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对案件的不同处理需要使用判决、裁定和决定。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刑事诉讼原理。关于判决、裁定、决定的适用对象,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判决不适用于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

  B.裁定不适用于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

  C.决定只适用于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

  D.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只能用决定

  【答案】:AC

  【考点】判决、裁定与决定

  【解析】我国刑事案件的判决,是法院就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罪、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等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结论。判决只能用于解决实体问题,选项A正确。裁定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有关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结论,法院在刑罚执行期间就减刑、假释等作出的裁定,就是对实体问题的处理,选项B不正确。决定专门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例如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同意调取新证据的决定等,选项C正确。裁定可以用于解决案件程序问题,如裁定驳回起诉,选项D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C。

  特别推荐国家司法考试官网_国家司法考试中心  国家司法考试官网_ 中国普法网   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 国家司法考试时间 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入口

  2016司法考试网络视频课堂:备考阶段,常年招生,随报随学课程咨询微信号:W712931601。联系速道 联系电话:4000-525-585(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事项等问题可拨打电话咨询)

>>>>在线报名<<<<

>>>>国家司法考试题库:全真模考、智能云数据、自由组卷、错题收藏、专业答疑、终身使用<<<<

分享到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