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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高分突破习题1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3-02

  1 张三和李四两人共同殴打王五,本案一审判决张三、李四有期徒刑两年,每人分别赔偿王五l0万元医药费,一审后,王五对于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了上诉,张三也对自己的量刑问题提出了上诉。回答第1-3题:

  关于本案二审的审查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二审法院应该只审查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问题

  B. 二审法院应当对于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都要审查

  C. 二审法院应当只审查张三的判决部分

  D. 二审法院对于张三和李四都要进行审查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BD。本案考查的是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3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所以选项B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又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1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所以选项D正确。

  2 二审法院如果发现被告人的量刑有误,关于对被告人能否加重刑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二审法院可以对李四加刑

  B. 二审法院可以对张三加刑

  C. 二审法院对张三和李四都不能加刑

  D. 二审法院可以对李四和张三都加刑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C。本题考查的是上诉不加刑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又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5条的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中,因为只有被告人上诉,检察院并没有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进行抗诉,所以要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对被告人不能加重刑罚。另外,虽然本案只有张三一个人上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也不能加重李四的量刑。所以本题选答案C。

  3 本案如果张三上诉后就自杀身亡,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此案?

  A. 对于张三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B. 对李四应当继续审理

  C. 本案应当全案终止审理

  D. 本案应当宣告张三无罪,对李四继续审理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AB。本题考查的是诉讼中被告人死亡的处理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2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本题中张三上诉后死亡,对张三是终止审理,但是对同案犯李四依然应当继续审理。所以本题选AB。

  4 下列关于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区别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 犯罪主体不同

  B. 犯罪手段不同

  C. 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

  D. 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且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判决生效之前,其所侵犯的客体除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以外。主要侵犯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声誉。包庇罪通过作假证明、帮助毁灭罪迹、隐藏或毁灭罪证等手段,实现包庇行为,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包庇,可以在犯罪分子犯罪后的任何阶段实施,既可能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实施,也可能在判决之后实施,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故ABCD四项当选。

  5 下列属于自诉人共有的诉讼权利的有:

  A. 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 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C. 有权自行与被告人进行和解或接受法院调解

  D. 有权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A 当选。

  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故B当选。

  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202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故C不当选。

  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l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故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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