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导航

2016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基础习题16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2-22

  根据以下材料,回答问题(1-2题共用题干):

  犯罪嫌疑人王诚,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走私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2009年11月1日拘留犯罪嫌疑人王诚,王诚要求聘请律师,公安机关以涉嫌黑社会犯罪为由拒绝了王诚的要求。2009年12月6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诚,由于案情重大,经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于2010年5月1日侦查终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认为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王诚涉嫌走私罪证据不足,迟迟不提起公诉,在公安机关的催促下,于2010年11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多选题]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王诚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 )

  A.聘请律师

  B.会见聘请的律师

  C.委托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和调查取证

  D.王诚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王诚,公安机关应该在48小时内安排具体会见的时间

  正确答案:AB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侦查阶段介入诉讼的律师的权利依《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受聘律师在侦查阶段并无调查取证权,故C项有误依《六机关规定》第11条关于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别规定,D项中的日期应为5日而非48小时故用排除法,本题可选AB项事实上,AB项属于刑事诉讼常识,一般不会做错,故本题难点在于对CD项之排除。

  2[多选题]犯罪嫌疑人王诚在侦查期间的羁押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下列哪些说法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A.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侦查羁押期限可以重新计算,但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B.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由于王诚一案属于重大、复杂、取证困难且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所以可以在法定正常情况下3个月的侦查期限基础上再延长4个月

  D.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5日前提出

  正确答案:BC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侦查羁押期限《六机关规定》第32条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A项与该条规定冲突,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24、126、127、128、140条,《刑诉解释》第30、32条,都是关于刑事诉讼中有关重要期间的规定B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故B项正确C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4条及第126、127条规定,亦正确简言之,一般刑事案件侦查羁押期为3个月,重大案件可长达7个月《高检规则》第225条规定:"公安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认为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审查逮捕部门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及有关材料"D项与该条规定冲突,故D项错误。

  3[案例分析题]2004年7月3日上午,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青年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岁,无业青年)和王某(男,18岁,无业青年)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县钢铁公司保安人员刘某当场抓获。在未携带搜查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决定进行搜查,并从陈某以及王某身上搜得人民币3000余元以及两条金项链。一名侦查人员说:"这些证据被扣留了。"于是就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本案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陈、王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讯问。陈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拖了10天才安排会见。被害人张某(女,40岁),被犯罪嫌疑人陈某用刀刺伤,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张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刘某、王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的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有异,侦查人员便对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刘某、王某等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

  问题:本案侦查程序有无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本案中,侦查人员不应无证搜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相关规定,搜查时,除非有特定紧急情况,否则必须出示搜查证。

  (2)侦查人员不应将搜查所得的证据直接装入文件袋中拿走,扣押程序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5条的相关规定,扣押时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3)搜查笔录不应只由侦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相关规定,搜查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

  (4)陈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不应拖延10天才安排会见。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1条的相关规定,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5)侦查人员在被害人拒绝人身检查时,不应强制进行检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对犯罪嫌疑人才能进行强制人身检查。

  (6)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7条第2款的规定,对证人的询问应该个别进行。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刘某、王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的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有异,侦查人员便对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刘某等互相提醒、互相补充,是不当的。

  4[简答题]1997年2月3日××省××市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许××和××市××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一起,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批文的情况下,以将在海南省海口市××县建设26层的"瑞云大厦"为由,与深圳市××建筑公司签订《"瑞云大厦"建筑施工工程承包合同》,并以筹集项目前期费用为由,骗取深圳市××建筑公司200万元。后深圳市××建筑公司发现××省××市物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海口根本无任何开发项目,遂向公安机关报案。1997年6月6日××市××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对许××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于7月23日逮捕许××。××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移交检察院审查。但检察院审查后发现许××骗去的款项并未存入个人账户,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不起诉许××。

  问题:请你根据上述案情,制作一份不起诉决定书。

  答题要求:

  (1)文书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作出的处理合法有据、准确;

  (3)文字简练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正确答案:

  ××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字(××××)第×号

  被不起诉人:许××,男,32岁,汉族,初中文化,××省××市人,××省××市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市××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于1997年6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不起诉人:许××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经××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查明:

  1997年2月3日,××省××市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许××和××市××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一起,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批文的情况下,以将在海南省海口市××县建设26层的"瑞云大厦"为由,与深圳市××建筑公司签订《"瑞云大厦"建筑施工工程承包合同》,并以筹集项目前期费用为由,骗取深圳市××建筑公司20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在客观上虚设工程项目,并骗取深圳市××建筑公司资金的事实清楚,但认定其主观上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故意,证据不足,经退回补充侦查后,现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之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7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市××区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月××日

  5[案例分析题]2007年9月,某县发生了一起盗窃案。被害人陈某晚上回家后,发现房间内一片狼藉,立即报警。经核实,陈某丢失现金、珠宝首饰和债券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及祖传文物1件。某县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本村村民郑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2007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郑某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郑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于2008年2月10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并于2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郑某、被害人陈某。县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郑某,并向上一级检察院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市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陈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题: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县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讯问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还应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

  (2)县公安局自11月12日接到案件,至12月19日才补充侦查完毕,超过了法定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

  (3)县检察院自1999年12月19日接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的案件,2000年2月10日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审查起诉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县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对在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5)县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议。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6)某县人民法院不应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害人陈某的起诉。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特别推荐国家司法考试官网_国家司法考试中心  国家司法考试官网_ 中国普法网   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 国家司法考试时间 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入口

  2016司法考试网络视频课堂:备考阶段,常年招生,随报随学课程咨询微信号:W712931601。联系速道 联系电话:4000-525-585(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事项等问题可拨打电话咨询)

>>>>在线报名<<<<

>>>>国家司法考试题库:全真模考、智能云数据、自由组卷、错题收藏、专业答疑、终身使用<<<<

分享到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