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导航

2016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基础习题15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2-22

  根据以下材料,回答问题(1-5题共用题干):

  甲采用武力威胁的方法,胁迫乙同其道盗窃丙。乙万般无奈之下只能在甲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帮其望风。甲在盗窃的过程中,被丙觉察,甲见事情败露,随手捡起块大石头向丙头部砸去,致丙当场死亡。案发后,县公安局经县检察院批准,将甲、乙二人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是将甲、乙二人移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1.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物证存在疑问,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

  A.必要时,可询问提供物证的人员并制作笔录

  B.要求公安机关对物证重新进行技术鉴定

  C.要求侦查人员提供物证获取的有关情况

  D.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新证据

  正确答案:ABC

  解题思路:《高检规则》第25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人员并制作笔录,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技术鉴定。

  2.甲的亲属为其聘请了律师丁。则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丁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该案的哪些材料?( )

  A.立案决定书和批准逮捕决定书

  B.起诉意见书

  C.物证技术鉴定

  D.证人证言

  正确答案:ABC

  解题思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根据《高检规则》第319条第1款的规定,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并根据该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ABC三项属于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因此是可以查阅的而D项证人证言则属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依法在案件审理阶段才能查阅、摘抄、复制。

  3.县检察院经过审查以后,对乙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请问这种不起诉是以下什么类型?( )

  A.法定不起诉

  B.酌定不起诉

  C.存疑不起诉

  D.绝对不起诉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案主要的干扰项为A项法定不起诉,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存在自由裁量和进行选择的余地;酌定不起诉,是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考虑,自由裁量,经过选择后作出的决定本案中,乙属于被迫帮助甲作案,应该酌情考虑法定不起诉,是法律的一种硬性规定;酌定不起诉,是法律的一种弹性规定法定不起诉的条件是对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酌定不起诉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法定不起诉决定的作出必须经过检察长的同意,由检察长决定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作出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4.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则以下做法正确的有:( )

  A.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B.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伺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C.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

  D.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必须经过复议期限、申诉期限方可释放

  正确答案:ABC

  解题思路:依据《高检规则》第291、295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5.犯罪嫌疑人甲涉嫌抢劫与故意杀人两罪,某县公安局在侦查终结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县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对抢劫罪审查起诉,将敌意杀人罪的案件材料移这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B.将两罪均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C.两罪均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D.报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高检规则》第248条第4款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中故意杀人罪的审查起诉应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故应将全案移送至上级人民检察院。

  特别推荐国家司法考试官网_国家司法考试中心  国家司法考试官网_ 中国普法网   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 国家司法考试时间 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入口

  2016司法考试网络视频课堂:备考阶段,常年招生,随报随学课程咨询微信号:W712931601。联系速道 联系电话:4000-525-585(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事项等问题可拨打电话咨询)

>>>>在线报名<<<<

>>>>国家司法考试题库:全真模考、智能云数据、自由组卷、错题收藏、专业答疑、终身使用<<<<

分享到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