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导航

2016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基础习题8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2-22

  1.孙某以张某构成诽谤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张某未被羁押的情况下,该法院立案后应在下列哪个时间内宣判?( )

  A.一个月

  B.一个半月

  C.三个月

  D.六个月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依据《刑诉解释》第109条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7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珠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此,本题答案为D项注意:对于公诉案件,无论被告人是否被羁押,法院均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对于自诉案件,则根据被告人是否被羁押有所不同

  2.南门县公安局在对陈某的盗窃案侦查终结时发现陈某另有杀人嫌疑;但此时对陈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已届满。鉴于需对该杀人案进行侦查,公安局决定对陈某继续羁押,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此时公安局应如何履行法律手续?( )

  A.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B.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C.不必告知人民检察院

  D.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六机关规定》第32条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规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四个选项中,只有B符合该规定

  3.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办案期限是不能重新计算的?( )

  A.补充侦查完毕后的审查起诉期限

  B.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C.处理当事人回避申请后的法庭审理期限

  D.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继续审理的审理期限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办案期限的董新计算,必须以明确规定为前提《高检规则》第268条第3款规定:"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不过本题的A选项不太严谨因为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分为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只有在退回补充侦查完毕后审查起诉期恨才是重新计算的,如果是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那么根本不存在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问题因为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必须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依据是《高检规则》第2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某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院拘传,时间是2002年12月1日上午9时15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从9点开始计算拘传时间

  B.应从10点开始计算拘传时间

  C.应从10点开始计算24小时

  D.应从9点开始计算拘传的时间12小时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开始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本案应从10点开始计算,拘传的期间是12小时

  5.甲乙二人是邻居,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甲将乙打成轻伤,乙将甲诉至法院,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甲服判,不愿意提出上诉。乙不服,欲提出上诉。在上诉期内,乙父死亡,乙为父奔丧而耽误上诉期限。障碍消除后,乙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上诉活动。下列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必须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提出申请

  B.提出该申请需要经其辩护人同意

  C.乙无权提出该申请

  D.期间是否恢复,由人民法院决定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只有当事人才能提出该申请,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提出该申请

  特别推荐国家司法考试官网_国家司法考试中心  国家司法考试官网_ 中国普法网   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 国家司法考试时间 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入口

  2016司法考试网络视频课堂:备考阶段,常年招生,随报随学课程咨询微信号:W712931601。联系速道 联系电话:4000-525-585(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事项等问题可拨打电话咨询)

>>>>在线报名<<<<

>>>>国家司法考试题库:全真模考、智能云数据、自由组卷、错题收藏、专业答疑、终身使用<<<<

分享到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