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导航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强化测验题及答案(3)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1-22

  1.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B.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B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乙违章超速驾驶,应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后又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排除CD两项。另根据该解释第5条第2款,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本题中在肇事后因甲对乙的“阻止”和“催促”,使甲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因此甲和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正确答案为B项。

  2.下列哪一行为可以构成使用假币罪?

  A.甲用总面额1万元的假币参加

  B.甲(系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

  C.甲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为显示自己的经济实力,将总面额20万元的假币冒充真币出示给对方看

  D.甲用总面额10万元的假币换取高某的1万元真币

  答案:A

  解析: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172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的“使用”既可以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例如持假币去商店购物。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假币,例如持假币参与。B项构成《刑法》第171条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C项中甲的行为不构成使用假币,但不排除非法持有假币。D项实质是甲出售假币,构成《刑法》第171条第1款出售假币罪。

  3.关于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容易遭雷击。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对乙有仇,意图致乙死一亡。甲仿照乙的模样捏小面人,写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身上扎针并诅咒49天。到第50天,乙因车祸身亡。甲的行为不可能致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以为杀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升天,在此念头支配下将乙杀死。后经法医鉴定,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但由于甲的行为出于愚昧无知,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C

  解析: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题中的AB 两项,行为人虽然都有致乙死亡的企图,但是他们所采取的行动如劝清晨在马路上跑步、劝雨天在树林里散步,都不是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所以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

  C项中,乙是所谓的迷信犯,所谓迷信犯就是用迷信的方法以为能之人死亡,但其实并不能如此。这是一种在思想上有犯罪动机,但并不能构成犯罪结果的行为。甲采取的行为并不能造成乙死亡,乙的法益不可能因为甲的行为而收到损害。所以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D项中甲在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的前提下,将其妻乙杀死,虽然他的杀妻行为是因为迷信所导致,但是他仍然要对他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只有C项说法是正确的,故选C项。

  4.甲使用暴力将乙扣押在某废弃的建筑物内,强行从乙身上搜出现金3000元和1张只有少量金额的信用卡,甲逼迫乙向该信用卡中打入人民币10万元。乙便给其妻子打电话,谎称白己开车撞伤他人,让其立即向自己的信用卡打入10万元救治伤员并赔偿。乙妻信以为真,便向乙的信用卡中打入10万元,被甲取走,甲在得款后将乙释放。对甲的行为应当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定罪?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抢劫罪和绑架罪

  答案:C

  解析:区分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关键在于,前者只能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勒索财物;后者是直接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虽然题中乙的妻子往乙的信用卡里打入了10万块钱,但其主观上只是听信丈夫的话,汇钱救治伤员并赔偿,没有向第三人交付的对象性,而且打钱行为本身并非因为乙的人身受劫而做出的,故甲不构成绑架罪。甲一直是使用暴力控制乙,并且当场取得了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故本题应选C.

  5.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A.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B.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C.甲捡到乙的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后,给乙打电话,索要3000元,并称若不付钱就不还手机及身份证等物。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现金赎回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

  D.甲妻与乙通奸,甲获知后十分生气,将乙暴打一顿,乙主动写下一张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欠条。事后,甲持乙的欠条向其索要2万元,并称若乙不从,就向法院起诉乙

  答案:B

  解析: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威胁的内容上,可以是暴力、揭发隐私、毁坏财物、阻止正当权利行使等。A选项中的“威胁”,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威胁,因为甲的自身权益确实受到了损害,其索要精神损失费的行为是一个民事行为。C选项与A选项类似,捡拾到他人财物向他人索要报酬的行为,虽然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但是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为罪。故AC项均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都不选。选项D中,乙向甲写下欠条是主动的,并不是甲将其暴打一顿的结果,不具有威胁的内容,故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不应选。选项B既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又有实质的威胁内容,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故应选B项。

  小编推荐2016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火爆热招    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2016年司法考试报名系统

  2016司法考试网络视频课堂:备考阶段,常年招生,随报随学课程咨询微信号:W712931601。联系速道 联系电话:4000-525-585(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事项等问题可拨打电话咨询)

>>>>国家司法考试 各省、地市司法考试办公室联系方式<<<<

分享到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