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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考试走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初衷是什么?

来源 :观察者网 2017-09-30

从司法考试走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初衷是什么?

  被称为“最后一次”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已于九月中旬结束,为了赶上这最后一班车,此次司考报名人数来到了创记录的64.9万人。

  早在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之时,大家都已经预见到新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即将到来,而在今年8月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对涉及司法考试的条文进行了修改,正式宣告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到来。

  究竟为何要做出这样的制度变革,而这种变革又可能带来怎样的变化?由于具体的考试细则以及法院、检察院、律师协会等配套细则尚未出台,仅从两办的意见来看,构建一个政治素养更高,业务能力更强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是此次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创设的最主要目标。

  换言之,在肯定了从02年开始以来司法考试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也对其未能实现当前形势的期待有所遗憾。

  一、为何构建法律职业资格制度

  从02年开始到现在,司法考试的通过人数大概在60万,而其中仅有一半左右的通过者进入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以及公证员这些法律工作者的队伍中。而与之相对的是,大量的法律工作者,尤其是政府行政中的法律工作者们却并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当然我们不能武断地说通过者一定具有更强的法律运用能力,但从比例而言,显然司法考试通过者应当更为适合相应的法律工作。

  不仅于此,即便进入到法院、检察院、律师队伍中的通过者们,也似乎并没有取得应有的成绩。排除掉因为思想素质不高、司法腐败等因素(严格讲,这些因素不应当排除,因为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本身就属于法律工作者必备的素质),仅从客观数据来看,全国法官人数在22万左右,2016年受理案件数1630.29万件,人均年处理案件数74件,基于全国人口每名法官对应人口数7400人。

  2015年全国法官人数2944人,当年受理案件数69.83万(排除简易裁判所以及家庭裁判所),而我们的邻国日本,人均年处理案件数237件,基于全日本人口每名法官对应人口数4万3750人。我国的法官无论是人年均处理案件数还是对应的人口数都远远低于日本,而在审判质量、裁判文书说理等方面,相信没有谁会认为我们已经远远高于日本。

  当然,我们存在着经济发展不均,人口分布不均,北京上海等地法院法官处理案件数已然赶上甚至超过日本法官平均值的特殊情况,但日本同样存在着东京这样的案件数更多的状况。因而,在思考如何有效提高法官业务能力之时,作为入口的司法考试自然成为了一个很重要的要素。

  倘若仅仅为了将法律职业人员范围从法检律师公证员扩充到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那么完全无需变革什么司法考试制度,仅仅只需要在相应招聘时明确要求通过司考即可。

  同理,法院工作人员的职业能力的提升也完全可以交给入职之后的内部培训来解决。但国家仍然坚持进行改革,只能理解为,我们不仅对入口不满意,对出口同样不满意。

  在入口上,我们需要进一步提高门槛;在出口上,我们不再各自为政,不能因为各单位的培训能力的不一而导致各法律职业人员的能力良莠不齐。因此,此次的改革并不仅仅是一次“考试名称”的变更,而是一个贯穿始终的“制度”建设。

  二、如何构建法律职业资格制度

  1、在入口上,我们发现,改革后获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更为严苛了。具体而言,只有(1)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2)全日制普通高等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3)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的才有报考资格。

  而这一修改也是此次改革最为引起争议的地方,这一规定被广泛解读为只有法律专业才能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甚至观察者网有网友评论“国家的法律工作将由各个高校法学毕业生承包,将不再有具备金融背景的法官审理金融案件;将不再有具备医学背景的法官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将不再有具备计算机学术背景的法官审理软件侵权案件……各行各业的案件以后都将由仅有法律背景的外行人来裁决判罚。”

  而我们从条件设定来看,这种担忧毫无必要。

  第一、即便在不进行此次改革的情形下,我们法院在招录审判岗时也从未将专业要求设定到法律之外,换句话说,这种担忧倘若能够成立,也早就应该成立了,而不是一个将来时态。

  第二、对于法官审理案件的专业性要求,我们不仅早就注意到,而且在学位设置时也早有布局,条件(2)中的法律硕士,正是那些本科专业不为法律的学生才能报考,其中不仅有金融、医学、计算机,还有建筑、汽车、化学等等。跨学科的复合型审判人员早就成为了法官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即便审判人员只懂法律也完全不会因为技术原因影响裁判的公正。因为,我们诉讼程序中还有鉴定,对于具体事实的认定完全可以借助这些专业人员来帮助实现,而且在新的民事诉讼修改中,我们还增加了专家辅助人,以帮助我们的当事人对专业问题进行质证辩论,法官甚至只需要专注于法律评价即可。

(作者:徐文海 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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