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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经济学和价格学基础理论》知识点:政府价格管理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5-02

  政府价格管理

  (一)政府制定价格的权限、范围和依据

  1.政府制定价格的含义

  政府制定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例题3-1(单选)政府指导价是指( )。

  A.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B.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C.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的价格

  D.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的价格

  答案:C

  2.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适用范围

  《价格法》第18条将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适用范围限于五类商品和服务价格:第一类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第二类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第三类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第四类是重要的公用事业;第五类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

  《价格法》第19条规定,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品种范围由《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

  3.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定价依据

  《价格法》第21条规定:“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例题3-2(单选)根据《价格法》规定,下列不属于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依据的是( )。

  A.单位产品生产成本 B.市场供求状况

  C.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D.社会承受能力

  答案:A

  4.政府定价目录

  《价格法》规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要应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我国政府定价目录分为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

  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制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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