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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法学基础知识》精讲:刑法的效力范围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2-26

  刑法的效力范围

  即刑法的实用范围,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一)地域效力(属地主义):领陆、领水与领空;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就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凡在中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不管事军用、民用,航行途中、停泊状态,还是公海或其上空、即使是在别国领域内,均有刑事管辖权;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我国驻外大使馆或公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二)对人的效力(属人主义):

  1、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外犯罪,一律适用《刑法》,但按照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在领域外犯罪,则不论最高刑是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都适用刑法追究其责任。

  2、对外国人的效力:外国人在我国犯罪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都适用《刑法》;领域外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的,可适用。

  (三)时间效力:

  1、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

  2、刑法的溯及力:概念;新刑法实施前的处理办法有三:(1)当时不认为是犯罪,而新的认为是,则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刑法没有溯及力;(2)当时是,新的不是,只要未经法院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用新刑法,即有溯及力;(3)当时和新的都是犯罪,依新的应追诉,应按当时的追究,即新的没有溯及力;如当时的处刑比新的重,则用新的,即新的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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