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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知识点:合伙企业规则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5-03

  知识点:合伙企业规则

强制规范

(1)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3)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将普通合伙人除名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5)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强制规范


(6)合伙企业解散时如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7)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8)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注意】(7)和(8)是法定的两个通知事项

任意规范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8)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9)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10)新合伙人入伙;
(11)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1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知识点:退伙

  (1)退伙类型

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

协议约定期限:约定退伙事由出现、全体一致同意、难以继续、其他合伙人违反约定义务

通知退伙

协议未约定期限: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 (实际发生生效)

①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提示】普通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会导致当然退伙,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未经一致同意则退伙。

除名(接到通知生效)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决议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提示】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2)退伙财产处理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财产继承

继承

按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退还

不愿继承、继承人无相应资格、协议约定情形

转变

合伙人继承人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成为有限合伙人,否则退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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