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精华知识:国有资产监督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5-08
中国有资产监督
1.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2.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3.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1)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2)国务院所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4.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国资委、财政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5.根据2015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一是,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主要通过划拨现有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注资组建,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篼国有资本回报为主要目标,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等方式,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或者选择具备一定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集团改组设立,以服务国家战略、提升产业竞争力为主要目标,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和资本整合等,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
二是,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关系。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明确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授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依法落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职权。
三是,界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所出资企业关系。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以财务性持股为主,建立财务管控模式,重点关注国有资本流动和增值状况;或者以对战略性核心业务控股为主,建立以战略目标和财务效益为主的管控模式,重点关注所出资企业执行公司战略和资本回报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