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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精华知识:民事责任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2-22

  知识点十三、民事责任

  (一)特征

  1.强制性;

  2.财产性(以财产责任为主);

  3.补偿性(以补足所受的损失为限)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

是否由合同关系引起 

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缔约过失、侵权、不当得利) 

承担责任者是否仅为一方当事人 

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 

承担责任者是一人还是多人 

共同责任(按份或连带)和单独责任 

责任的内容是否为财产 

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承担责任是否有财产限制 

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三)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

  (四)侵权责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能与违约责任相区分)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知识点十四、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行政违法(包括部分行政不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二)行政责任的种类

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 

行政主体的责任、国家公务员的责任 

责任所涉及的范围 

内部行政责任、外部行政责任 

责任的承担方式 

补救性行政责任、惩罚性行政责任 

责任的具体内容 

精神罚(警告)、财产罚(罚款、行政赔偿)、身份罚(撤职、开除)

  知识点十五、刑事责任

主刑 

附加刑 

(1)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注意】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罚金、没收财产是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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