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精华知识:债务人财产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1-30
中知识点: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范围的一般界定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解释: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属于债务人财产。
二、可撤销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
1.可撤销行为(一看时间,二看行为)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没有时间限制)
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三、其他影响债务人财产范围的情形(追回权)
出资人返还出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担保物取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四、破产取回权、破产抵销权
(一)破产取回权
1.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比如保管、仓储、借用、租赁的他人的东西),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解释:取回权针对的是特定的财产,权利人行使取回权之前,取回权标的物毁损或者灭失,权利人只能以“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特别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二)破产抵销权
1.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