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精华知识:和解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1-28
中知识点:和解
1.和解协议申请人:债务人。
(1)直接和解: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转为和解: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和解协议的约束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知识点:重整
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重整申请的提出
(1)直接启动重整: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清算转化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重整期间
重整期间是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及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属于共益债务。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6)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③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二、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1.重整计划的制定
(1)制定人:债务人(债务人管理的情况)或管理人(管理人管理的情况)。
(2)时间: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最长9个月)。
2.重整计划的通过
(1)分组表决: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②职工债权;③债务人所欠税款;④普通债权。
提示: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2)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程序。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
3.重整计划的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