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精华知识:保证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1-02
中(1)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做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提示】未按期提示付款会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付款
(1)持票人在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3)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4)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必须记载事项 |
(1)表示“保证”的字样;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保证人签章 |
相对记载事项 |
(1)被保证人的名称 (未记载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保证日期 (未记载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 |
不得记载事项 |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