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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精华知识:无效的合同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26

  知识点:无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1.合同无效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提示】如不损害国家利益,则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提示】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6)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

  【提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7)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2.无效合同的确认

  谁认定合同效力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合同无效不影响独立存在的争议解决方法条款效力

  3.无效合同的后果处理

  (1)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赔偿。

  (2)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赔偿;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3)收归国家所有: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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