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承兑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09
中知识点:承兑
远期汇票独有。
包括提示承兑和做出承兑二步骤。
1.提示承兑时限
付款方式提示承兑期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
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
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
2.做出承兑时限
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3.承兑的效力
(1)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便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提示】对出票人可以追索。
4.记载事项:
事项具体规则
绝对记载事项(1)“承兑”字样
(2)承兑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承兑日期
(未记载的,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三天为承兑日期)
不得记载事项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同拒绝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