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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承兑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09

  知识点:承兑

  远期汇票独有。

  包括提示承兑和做出承兑二步骤。

  1.提示承兑时限

  付款方式提示承兑期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

  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

  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

  2.做出承兑时限

  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3.承兑的效力

  (1)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便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提示】对出票人可以追索。

  4.记载事项:

  事项具体规则

  绝对记载事项(1)“承兑”字样

  (2)承兑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承兑日期

  (未记载的,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三天为承兑日期)

  不得记载事项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同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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