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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考试《建筑工程》考试知识点: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4-08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一、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 了解

  (一)建设法规体系

  分五个层次: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效力: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一共五个,大纲要求熟悉

  (一)建筑法 熟悉

  《建筑法》基本大法。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建设单位、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具备条件;

  (2)取得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开工,可以延期两次;

  因故中止施工的,一个月内报告。中止满1年的恢复施工前,核验施工许可证。

  开工报告的,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3)从业资格:单位:4条;人员: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2.建筑工程承包与发包

2011注册资产评估师《建筑工程评估》预习讲义(3)

  (2)承包:施工单位

  ①三个禁止。

  ②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的联合承包的,承担连带责任;按资质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③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建筑工程监理

  (1)必须实行监理:5条。其中注意:②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③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⑤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2)监理是委托合同;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3)监理内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

  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1)新建:施工现场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总承包负责;

  (2)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筑单位、委托、设计方案。

  5.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1)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对各自负责的质量负责;

  (2)竣工验收后: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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