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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18年下半年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报名的公告

来源 :海南省考试局 2018-05-11

关于海南省2018年下半年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报名的公告

  2018年下半年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以下简称PETS)将于9月15日至16日举行。我省此次考试开考科目为PETS一级至四级笔试、口试,考点设在海南大学(海口市海甸岛人民大道58号)。考试报名将于2018年5月28日9时至6月6日16时进行,为方便广大考生报考,现将有关报名、考试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对象

  PETS是面向社会全体公民的全国性标准化英语证书考试,报考者不受年龄、职业及所受教育程度的限制。考生可根据本人现有的英语应用能力和水平报名参加一、二、三、四级中任何一个级别的考试。

  二、报名、缴费及打印准考证的时间和办法

  我省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一律采用网上报名注册和网上缴费的办法。

  1.报名时间和办法

  考生网上报名时间为:2018年5月28日9:00-6月6日16:00。届时考生登录教育部考试中心报名网站:全国英语等级华课网校注册,勾选“同意报名协议”,按提示填写个人信息,上传本人照片完成网上注册、科目选择及网上缴费。

  报名网站推荐浏览器为IE10.0以上、Firefox40.0以上、Safari稳定版(本网站暂不支持手机、ipad等移动通讯设备进行报名)。

  网上报名截止前,未缴费考生可反复登录报名系统修改个人报名信息,缴费后或报名时间截止后,考生个人报名信息一律不再修改,如有任何错误信息均由考生个人负责。

  具体报名程序是:选择考点→科目→批次→填报本人报名信息→上传照片(两寸身份彩照)→缴费。

  笔试或口试其中一项不合格,需要保留单项合格成绩考生的报名程序是:选择考点→科目→批次→选择保留上次成绩(校验通过)→填报本人报名信息→缴费。

  2.网上缴费时间和规定

  考生可在提交报名时同时缴费,也可稍后继续缴费。报名时未一次性完成缴费流程的考生可登陆PETS报名网站“用户中心-我的报考”,继续完成缴费,缴费期限为提交报名信息后的24小时之内,超过时间未缴费订单自动取消。

  考生可在缴费前修改或删除订单,重新选择报考,一旦缴费成功,订单不能取消。考生个人原因造成的错报、漏报,或者考试当天无法参加考试的情况,不予退费。

  报名网站支持支付宝及网上银行(务必使用推荐浏览器)进行缴费。

  网银支持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平安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上海农商银行。

  3、打印准考证时间和步骤

  考生成功完成报名、缴费后可登录PETS报名网站进入“用户中心-我的报考”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本次考试下载、打印准考证的起始时间为2018年9月3日9时。准考证和身份证是考生进入考场必备的两种证件,两都缺一不可,如两件不全禁止考生进入考场。

  4、报名咨询电话

  考生在报名过程中遇到注册(例如:证件号码被占用)、登录(例如:找回登录账号),修改个人信息(例如:考生姓名、证件号码),缴费(例如:系统缴费状态未更新)等问题,可拨打教育部考试中心的咨询电话(010-62979166-4)进行咨询,咨询电话接听时间为8:30-12:00,13:00-17:00(周一至周五)。

  为更好的为考生提供服务,避免教育部考试中心咨询电话长期占线,影响有急需的考生咨询,关于我省报考政策,考点及考位情况请拔打0898-65852022进行咨询。

  三、各级别水平描述

级别

级别描述

有关说明

一级

初始级,其英语水平基本适应诸如出租车司机、宾馆行李员、门卫、交通警察等工作,以及同层次其他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的基本需要。

取得一级合格证书和全国医护英语水平考试(METS)一级证书可获得《全国医护英语综合等级证书》(一级)。

二级

中下级,其英语水平基本满足进入高等学校继续学习的要求,同时也基本适应诸如宾馆前台服务员、一般银行职员、涉外企业一般员工以及同层次其他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的基本需要。

1、笔试合格成绩可替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阶段英语(一)的学分。

2、取得二级合格证书和全国医护英语水平考试(METS)二级证书可获得《全国医护英语综合等级证书》(二级)。

三级

中间级,其英语水平可达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水平或符合普通高校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的要求,基本适应企事业单位行政秘书、经理助理、初级科技人员、外企职员的工作,适应同层次其他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的基本需要。

1、笔试合格成绩可替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阶段英语(二)的学分。

2、PETS-3笔试成绩50分以上(含50分)是非英语专业的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 

3、取得三级合格证书和全国医护英语水平考试(METS)3级证书可获得《全国医护英语综合等级证书》(三级)。

四级

中上级,通过该级考试的考生,其英语水平基本满足攻读高等学校硕士研究生(非英语专业)的需要,基本符合一般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人员、现代企业经理等工作对英语的基本要求。

英语专业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需要PETS-4总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

  四、考试形式及时间

  (一)考试形式

  PETS分为笔试和口试,笔试包含听力测试内容。考生可根据自己的英语水平选择其中任何一个级别报考,不要求考生在获得低级别证书后再参加高级别的考试,但一次只能参加其中一个级别的考试,报名时考生可以选择报单项(笔试、口试)或两项全报。

  (二)考试时间

级别

笔试

口试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一级

2018年9月

15日上午

一级 9:00-10:30

9月15日下午

至16日下午

上午8:30入场9:00开始;

下午13:30入场14:00开始

二级

二级 9:00-11:00

三级

三级9:00-11:00

四级

三级9:00-11:25

  1.笔试考生8:30开始入场,8:45后禁止入场。上午口试的考生8:30开始入场,9:00后禁止入场;下午口试的考生13:30开始入场,14:00以后禁止入场。

  2.考试用笔:书写部分只能用黑色墨水签字笔,填涂信息点只能用2B铅笔。

  3.笔试题有客观题和主观题两种类型,口试采用面对面交谈的方式,每次口试采用由两名口试教师对两名考生进行测试的形式。

  4.不同级别考试持续的时间不同,具体是:一级:笔试90分钟,口试8分钟;二级:笔试120分钟,口试10分钟;三级:笔试120分钟,口试10分钟;四级:笔试145分钟,口试12分钟。

  5.PETS一级、二级、三级每年开考两次,上半年(3月)和下半年(9月)各一次;四级只在每年下半年(9月)开考。

  五、收费标准

  根据海南省发改委、海南省财政厅琼发改收费[2009]1272号文件规定,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收费标准如下 :

类别

1-2级笔试

1-2级口试

3-4级笔试

3级口试

4级口试

收费标准

80元/人

40元/人

100元/人

50元/人

60元/人

  六、考试成绩及证书

  1.PETS笔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口试成绩按5分制计分,3分以上(含3分)为合格。在同一次考试或相邻两次考试中,相同级别的笔试及口试成绩均合格的考生,可获得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该证书用中、英两种文字书写,全国统一编号,证书上印有持证人身份证号码,是持有人英语水平的证明,也可供用人部门录用和考核工作人员时参考。

  2.笔试或口试只有一项合格,可以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网站下载打印合格成绩;PETS 1-4级的单项合格成绩可保留到同一级别相邻的下一次考试有效,如果考生在相邻下一考次中报另一项考试(口试或笔试)时,需要在报名系统中点击“保留上次成绩”,则系统将自动保留已合格的单项(笔试或口试)成绩,该次考试单项(笔试或口试)成绩合格,即可获得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3.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有关文件规定,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的学历教育考试中, PETS-2和PETS-3的笔试合格成绩可以分别替代自考英语(一)和英语(二)的学分(单通)。

  4.根据海南省学位委员会文件规定,PETS-3笔试成绩50分以上(含50分)是非英语专业的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英语专业的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需要PETS-4总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

  5.教育部考试中心与国家护理人才国际化开发与管理委员会共同推出了《全国医护英语综合等级证书》。通过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和全国医护英语水平考试(METS)一定级别的考生,可以获得相应级别的《全国医护英语综合等级证书》。该证书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颁发,其签章为教育部考试中心和护理学会。

  七、证书、成绩的领取及查询

  1.考试结束后50个工作日内(以海南省考试局网站公布的时间为准),考生可登录教育部考试中心综合查询网,使用考生准考证号、姓名、身份证号三项中的任意两项登录系统查询并打印考试成绩单。

  2.考试成绩公布20个工作后(以海南省考试局网站公布的时间为准),笔试、面试均合格的考生凭本人身份证或准考证到海南省考试局社考处领取合格证书,考后不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合格证书的,按考生自动放弃处理,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3.参加PETS-2考试的考生可登录教育部考试中心综合查询网查询自己的笔试成绩报告单。该报告单详细介绍考生各部分的表现,并给出考生在PETS能力量表上所处的位置,使其可以清楚地看到自己离本级别或上一级别合格分数线的距离,对自己的语言能力有较全面的了解。

  八、考试资料及其他

  1.PETS大纲及教程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委托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全国发行,各地新华书店有售,考生也可以登录 中国教育华课网校 查询更多PETS的相关资料信息。

  2.关于PETS报名、考试、成绩发放、证书获取等最新动态,考生可以登录海南省考试局主页(http://ea.hainan.gov.cn)查阅相关内容。

  3.咨询电话: 海南省考试局电话0898-65852022

  海南大学考点电话0898-66279058

  附件:1、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考生考前须知

  2、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考生守则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海南省考试局

  附件1:考生考前须知

  一、我省三级听力考试采用调频播放,参加三级考试的考生必须自带调频耳机,听力考试时必须戴耳机。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规定:三级听力考试时不戴耳机的考生将作违纪处理,取消该次考试成绩。

  二、考生应按规定时间入场,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上午8:45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笔试考场。口语考试上午9:00后、下午14:00后禁止考生进入口试候考室。

  三、考生入场时应主动出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两证缺一禁止进入考场。考生必须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并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准考证》由考生本人于考试前在规定时间内登录PETS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

  四、参加三级笔试的考生必须自带调频耳机,所有参加考试的考生都需携带必要的文具,如:2B铅笔(涂黑答题卡用)、黑色字迹签字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口试考生参加考试须携带必要的文具,如:2B铅笔(涂黑口试卡用)、黑色字迹签字笔等进入候考室。禁止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参加考试。

  五、考试正式开始后,在考试过程中不得离开考场。

  附件2:考场规则

  一、笔试考场规则

  1.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2B铅笔(涂答题卡用)、签字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如发现考生携带以上禁带物品,将作为考试违规舞弊处理。

  2.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入场,上午8:45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笔试考场。

  3.考生入场时应主动出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下列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军人及武警人员证件、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贴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等),两证缺一禁止进入考场。考生必须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核验,并按要求在签到表上签字。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核验。

  4.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责任由考生自负。

  5.开考后,不得中途退场。如因身体不适要求中途退场,须举手报告监考员,经本考场监考员报经考点主考同意,并在退场前将试卷、答题卡如数上交。

  6.应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2B铅笔涂黑。考生只能在属于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7.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8.考试结束铃声响起时,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放在课桌上坐在原位等候,待监考人员收齐核验无误后宣布“考生现在离场”时方可离开考场。任何人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9.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和教育部考试中心相关文件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参与作弊团伙、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二、口试考场规则

  1.口试考生应携带必要的文具(如:2B铅笔、签字笔等)参加考试;口试考生可在候考室阅读纸质材料,但不得带入考场;禁止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 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进入候考室和考场,如发现考生携带禁带物品,将作违规舞弊处理。

  2.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入场。口语考试上午9:00后、下午14:00后禁止考生进入口试候考室。考生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下列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军人及武警人员证件、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贴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等),两证缺一禁止进入考场。考生必须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核验,并按要求在签到表上签字。

  3.考试正式开始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不得离开考场。

  4.考生进入候考室后,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静;将本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5.考生领到《口试卡》后,应根据监考人员的指示认真填涂《口试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须考生填涂的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口试卡》无效,考生将无口试成绩。

  6.考生在得到监考教师的允许后,方可离开候考室。离开候考室后不得再返回候考室。

  7.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处理。

  8.口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离场,不得向口试考官询问口试结果和分数,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9.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对扰乱考点秩序、恐吓、威胁监考人员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附件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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