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_2018年云南二级建造师考试通知
来源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03-01
中云建建函〔2018〕39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有关企业及考生: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8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统考卷)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注函〔2018〕7号)要求和云南省有关文件精神,2018年度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6月2至3日举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18年3月8日00:00时起至3月22日24:00时止。
二、考试科目及大纲
考试共设《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三个科目。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6个专业类别。
2018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统考卷)依据《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4年版)命题。
三、考试时间及科目安排
6月2日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09:00~12: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4:00~16:00
6月3日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09:00~12:00
四、报考条件
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其他相近专业满5年)的人员。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及其他相近专业参见附件2。
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
五、考试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考试报名和资格审查均通过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完成。主要步骤有:注册、申请报名、签订承诺书、考试资格审查、打印准考证。
(二)2018年度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和报名流程见附件1。
(三)考生确认网上资格审查成功后,请于2018年5月28日09:00起登陆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要求参加考试。
(四)考生需对报名时填写上传的信息负责,报名期间发现错误要及时更改,考试期间发现考生准考证上的信息与考生身份证上信息不一致(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的同音字、繁简字、异体字、身份证号数字不一致、照片模糊、照片不一致等)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六、考试注意事项
(一)考生参加考试时应仔细阅读试卷卷本扉页和答题卡上的相关要求,不按相关要求及规定作答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二)《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为客观题,要求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试卷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两部分,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用黑色碳素笔在答题纸指定区域内作答。
(三)考生须携带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原件参加考试。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考生应考时,只能携带2B铅笔、橡皮、黑色碳素笔,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配发,考后与试卷一并收回。
七、相关要求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行考试资格审查与执业注册挂钩管理。考试通过后取得《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信息与考试资格审查信息不一致(或不符合报考条件、报考范围及其他规定的),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对上报信息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资格审查和考试报名工作时间短、任务重,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宣传及相关咨询服务工作。
(三)资格审查实行承诺制。考生对所填写的报考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所学专业、受聘单位、从业年限等)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填报信息错误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四)考试前,考生填报信息有误需修改的,由考生本人持书面修改申请(加盖企业公章、申请人签字、法人签字),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西贡码头庞贝街12-3号申请修改。信息修改截止至2018年5月25日17:00。
(五)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民共和国人社部令第31号)执行。(《刑法修正案(九)》及人社部第31号令的告知部分内容详见附件3)
(六)考试成绩公布及证书办理等事宜,请考生关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发布的后续通知。
联系电话:0871—64163856,64321225、64109371(8017)。
附件:1.2018年度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和考试报名流程
2.工程及工程经济类专业对照表
3.刑法修正案(九)及人社部第31号令的告知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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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2月28日
附件1
2018年度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报名流程
1.考生登录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点击右侧栏“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窗口进入“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报名系统”注册用户并登录系统;
2.考生阅读并签署《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诚信承诺书》;
3.2018年度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及考试报名方式分为“新申请报名”和“续考报名”:
“新申请”适用于2017年未参加资格审查的考生或者2017年资格审查合格,但关键信息发生了变化的考生。考生填报基本信息并保存后,上传本人近期照片。
“续考”适用于2017年资格审查合格、关键信息未发生变化并至少通过一科的考生。如“续考”菜单提取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考生请点击“新申请”菜单进行填报,更正个人信息。
注:关键信息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证件号码、毕业学校(全称)、毕业时间、所学专业(全称)、学历、企业名称(全称)。
4.申请表中考区选择说明:此处选择的考区就是考生实际进行考试的地区,请按照实际需求进行选择。具体的考点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中心统一进行安排,安排情况详见准考证;
5.考生确认信息无误后保存并上报;
6.信息填报完成后保存上报,等待审查。审查通过即为报名成功,审查不通过,但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可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根据系统内的审查意见,携有关证明材料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西贡码头庞贝街12-3号进行政策咨询和现场复核;
7.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条件改革试点的省内高校,需签订参加试点承诺书,并统一负责符合有关条件的考生报名;
8.准考证打印:考生可于2018年5月28日09:00起登录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点击右侧栏“二级建造师考试准考证打印”窗口进入“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报名系统”,登录系统后打印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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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对照表
分类 |
高职高专 |
本科 | ||
2004年-现在专业名称 |
98年-现在专业名称 |
93-98年专业名称 |
93年前专业名称 | |
土建类 |
矿井建设 |
土木工程 |
矿井建设 |
矿井建设 |
建筑工程技术,基础工程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中国古建筑工程技术,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技术 |
建筑工程 |
土建结构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岩土工程 | ||
城镇规划,市政工程技术 |
城镇建设 |
城镇建设 | ||
公路运输与管理,高等级公路维护与管理,公路监理,道路桥梁工程技术,高速铁道技术,电气化铁道技术,铁路工程技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 |
交通土建工程 |
铁道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桥梁工程 | ||
|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 ||
|
饭店工程 |
| ||
|
涉外建筑工程 |
| ||
|
土木工程 |
| ||
建筑设计技术,室内设计技术 |
建筑学 |
建筑学 |
建筑学,室内设计 | |
|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
无线电物理学 |
无线电物理学,物理电子学,无线电波传播与天线 | |
|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 |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生物医学与信息系统 | ||
|
信息与电子科学 |
| ||
|
电子科学与技术 |
电子材料与元器件 |
电子材料与元器件,磁性物理与器件 | |
|
微电子技术 |
半导体物理与器件 | ||
物理电子技术 |
|
物理电子技术 |
物理电子技术,电光源 | |
光电子技术 |
|
光电子技术 |
光电子技术,红外技术,光电成像技术 | |
物理电子和光电子技术 |
|
物理电子和光电子技术 |
|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计算机控制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多媒体技术,计算机系统维护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计算机及应用 |
计算机及应用 |
|
计算机软件 |
计算机软件 | ||
|
计算机科学教育 |
计算机科学教育 | ||
|
软件工程 |
| ||
|
计算机器件及设备 |
| ||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 ||
采矿工程 |
煤矿开采技术,金属矿开采技术,非金属矿开采技术,矿山机电 |
采矿工程 |
采矿工程 |
采矿工程,露天开采,矿山工程物理 |
矿物加工工程 |
选矿机电技术 |
矿物加工工程 |
选矿工程 |
选矿工程 |
矿物加工技术 |
矿物加工工程 |
| ||
勘察技术与工程 |
煤田地质与勘查技术,油气地质与勘查技术,金属矿产地质与勘查技术,非金属矿产地质与勘查技术, |
勘察技术与工程 |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
工程地质勘查 |
应用地球化学 |
地球化学与勘察 | ||
水文地质与勘查技术 |
应用地球物理 |
勘查地球物理,矿场地球物理 | ||
|
勘察工程 |
探矿工程 | ||
测绘工程 |
|
测绘工程 |
大地测量 |
大地测量 |
工程测量技术,工程测量与监理,矿山测量 |
测量工程 |
测量学,工程测量,矿山测量 | ||
|
摄影测量与遥感 |
摄影测量与遥感 | ||
|
地图学 |
地图制图 | ||
交通工程 |
|
交通工程 |
交通工程 |
交通工程,公路、道路及机场工程 |
|
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 |
总图设计与运输 | ||
|
道路交通事故防治工程 |
| ||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
港口航道与治河工程,河务工程与管理 |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
港口及航道工程,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港口水工建筑工程,水道及港口工程,航道(或整治)工程 |
港口工程技术,管道工程技术,管道工程施工,航道工程技术 |
海岸与海洋工程 |
海洋工程,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 ||
船舶与海洋工程 |
船舶工程技术 |
船舶与海洋工程 |
船舶工程 |
船舶工程,造船工艺及设备 |
|
海岸与海洋工程 |
海洋工程 | ||
水利水电工程 |
水利工程,水利工程施工技术,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水利工程监理 |
水利水电工程 |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
城市水利 |
水利水电工程 |
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水工结构工程 | ||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
|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
陆地水文,海洋工程水文,水资源规划及利用 |
热能与动力工程 |
热能动力设备与应用,城市热能应用技术 |
热能与动力工程 |
热力发动机 |
热能动力机械与装置,内燃机,热力涡轮机,军用车辆发动机,水下动力机械工程 |
|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
流体机械,压缩机,水力机械 | ||
|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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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能工程 |
工程热物理,热能工程,电厂热能动力工程,锅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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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与低温技术 |
制冷设备与低温技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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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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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热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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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 ||
|
冷冻冷藏工程 |
制冷与冷藏技术 | ||
冶金工程 |
|
冶金工程 |
钢铁冶金 |
钢铁冶金 |
|
有色金属冶金 |
有色金属冶金 | ||
|
冶金物理化学 |
冶金物理化学 | ||
|
冶金 |
| ||
环境工程 |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 |
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城市检测与工程技术,环境监测与评价 |
环境监测 |
环境监测 | ||
资源环境与城市管理 |
环境规划与管理 |
环境规划与管理 | ||
水环境监测与保护,城市水净化技术 |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 ||
环境艺术设计 |
农业环境保护 |
农业环境保护 | ||
安全工程 |
|
安全工程 |
矿山通风与安全 |
矿山通风与安全 |
工业环保与安全技术,安全技术管理 |
安全工程 |
安全工程 | ||
金属材料工程 |
|
金属材料工程 |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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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压力加工 |
金属压力加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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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末冶金 |
粉末冶金 | ||
|
复合材料 |
复合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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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蚀与防护 |
腐蚀与防护 | ||
|
铸造 |
铸造 | ||
|
塑性成形工艺及设备 |
锻压工艺及设备 | ||
|
焊接工艺及设备 |
焊接工艺及设备 | ||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
|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
无机非金属材料 |
无机非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与制品 |
|
硅酸盐工程 |
硅酸盐工程 | ||
|
复合材料 |
复合材料 | ||
材料成形及控制工程 |
材料工程技术,建筑装饰材料及检测 |
材料成形及控制工程 |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
|
热加工工艺及设备 |
热加工工艺及设备 | ||
|
铸造 |
铸造 | ||
材料成型与控制技术 |
塑性成形工艺及设备 |
锻压工艺及设备 | ||
|
焊接工艺及设备 |
焊接工艺及设备 | ||
石油工程 |
|
石油工程 |
石油工程 |
钻井工程,采油工程,油藏工程 |
油气储运工程 |
|
油气储运工程 |
石油天然气储运工程 |
石油储运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化学工程 |
化学工程,石油加工,工业化学,核化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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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工艺 |
无机化工,有机化工,煤化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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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子化工 |
高分子化工 | ||
|
精细化工 |
精细化工,感光材料 | ||
|
生物化工 |
生物化工 | ||
|
工业分析 |
工业分析 | ||
|
电化学工程 |
电化学生产工艺 | ||
|
工业催化 |
工业催化 | ||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 ||
|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
| ||
|
生物化学工程 |
| ||
生物工程 |
|
生物工程 |
生物化工 |
生物化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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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制药 |
微生物制药 | ||
|
生物化学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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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酵工程 |
发酵工程 | ||
制药工程 |
|
制药工程 |
化学制药 |
化学制药 |
|
生物制药 |
生物制药 | ||
|
中药制药 |
中药制药 | ||
|
制药工程 |
| ||
给水排水工程 |
给排水工程技术,水工业技术,灌溉与排水技术 |
给水排水工程 |
给水排水工程 |
给水排水工程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
建筑设备工程技术,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
建筑电气工程技术,城市燃气工程技术 |
城市燃气工程 |
城市燃气工程 | ||
楼宇智能化工程技术 |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
| ||
通信工程 |
通信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程控交换技术,通信网络与设备,通信系统运行与管理 |
通信工程 |
通信工程 |
通信工程,无线通信,计算机通信 |
计算机通信,航空通信技术 |
计算机通信 |
| ||
电子信息工程 |
电子测量技术与仪器,电子仪器仪表与维修,电子设备与运行管理,微电子技术,无线电技术 |
电子信息工程 |
电子工程 |
无线电技术,广播电视工程,电子视监,电子工程,水声电子工程,船舶通信导航,大气探测技术,微电子电路与系统,水下引导电子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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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电子技术 |
应用电子技术,电子技术 | ||
图文信息技术 |
信息工程 |
信息工程,图象传输与处理,信息处理显示与识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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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 ||
广播电视网络技术,有线电视工程技术,广播电视技术,影视多媒体技术 |
广播电视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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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工程技术 |
电子信息工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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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技术与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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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与信息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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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测量与遥感 |
摄影测量与遥感 | ||
信息安全技术 |
公共安全图像技术 |
刑事照相 |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室内检测与控制技术,数控技术,精密机械技术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 |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机械制造工程,精密机械与仪器制造,精密机械工程 |
机械设计与制造,工业设计,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 |
机械设计及制造 |
机械设计及制造,矿业机械,冶金机械,起重运输与工程机械,高分子材料加工机械,纺织机械,仪器机械,印刷机械,农业机械 | ||
工程机械控制技术,工程机械运用与维护 |
机车车辆工程 |
铁道车辆 | ||
|
汽车与拖拉机 |
汽车与拖拉机 | ||
液压与气动技术 |
流体传动及控制 |
流体传动及控制,流体控制与操纵系统 | ||
|
真空技术及设备 |
真空技术及设备 | ||
|
机械电子工程 |
电子精密机械,电子设备结构,机械自动化及机器人,机械制造电子控制与检测,机械电子工程 | ||
|
设备工程与管理 |
设备工程与管理 | ||
林产化工技术,木材加工技术 |
林业与木工机械 |
林业机械 | ||
测控技术与仪器 |
|
测控技术与仪器 |
精密仪器 |
精密仪器,时间计控技术及仪器,分析仪器,科学仪器工程 |
|
光学技术与光电仪器 |
应用光学,光学材料,光学工艺与测试,光学仪器 | ||
|
检测技术及仪器仪表 |
检测技术及仪器,电磁测量及仪表,工业自动化仪表,仪表及测试系统,无损检测 | ||
|
电子仪器及测量技术 |
电子仪器及测量技术 | ||
|
几何量计量测试 |
几何量计量测试 | ||
|
热工计量测试 |
热工计量测试 | ||
|
力学计量测试 |
力学计量测试 | ||
|
无线电计量测试 |
无线电计量测试 | ||
|
检测技术与精密仪器 |
| ||
|
测控技术与仪器 |
| ||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
|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
化工设备与机械 |
化工设备与机械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发电厂及电力系统,电厂设备运行与维护,小型水电站及电力网,供用电技术,电网监控技术,农村电气化技术,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水电站动力设备与管理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继电保护与自动远动技术 |
|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
高电压技术及设备,电气绝缘与电缆,电气绝缘材料 | ||
|
电气技术 |
电气技术,船舶电气管理,铁道电气化 | ||
电机与电气,机电一体化技术、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机电设备运行与维护,航空机电设备维修,航空电子设备维修 |
电机电器及其控制 |
电机,电器,微特电机及控制电器 | ||
|
光源与照明 |
| ||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 ||
工程管理 |
建筑工程管理,建筑经济管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 |
工程管理 |
管理工程 |
工业管理工程,建筑管理工程,邮电管理工程,物资管理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工程 |
消防工程技术 |
涉外建筑工程营造与管理 |
| ||
|
国际工程管理 |
| ||
工业工程 |
|
工业工程 |
工业工程 |
|
相 近 专 业 |
|
航海技术 |
海洋船舶驾驶 |
海洋船舶驾驶 |
|
轮机工程 |
轮机管理 |
轮机管理 | |
轮机工程技术 |
交通运输 |
交通运输 |
铁道运输,交通运输管理工程 | |
|
载运工具运用工程 |
汽车运用工程 | ||
|
道路交通管理工程 |
| ||
电气自动化技术,生产过程自动化技术,自动化生产设备应用 |
自动化 |
工业自动化 |
工业自动化,工业电气自动化,生产过程自动化,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 | |
|
|
自动化 |
| |
港口物流设备与自动控制 |
|
自动控制 |
自动控制,交通信号与控制,水下自航器自动控制 | |
|
|
飞行器制导与控制 |
飞行器自动控制 ,导弹制导,惯性导航与仪表 | |
|
生物医学工程 |
生物医学工程 |
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医学工程与仪器 | |
|
核工程与核技术 |
核技术 |
同位素分离,核材料,核电子学与核技术应用 | |
|
核工程 |
核反应堆工程,核动力装置 | ||
|
工程力学 |
工程力学 |
工程力学 | |
|
园 林 |
观赏园艺 |
观赏园艺 | |
园林工程技术,园林技术 |
园林 |
园林 | ||
|
风景园林 |
风景园林 | ||
|
工商管理 |
工商行政管理 |
工商行政管理 | |
物业管理,物业设施管理 |
企业管理 |
企业管理 | ||
|
国际企业管理 |
国际企业管理 | ||
|
房地产经营管理 |
| ||
|
工商管理 |
| ||
|
投资经济 |
投资经济管理 | ||
|
技术经济 |
技术经济 | ||
|
邮电通信管理 |
| ||
林业技术 |
林业经济管理 |
林业经济管理 | ||
注:1.本表按教育部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编制,共涉及“土建类、测绘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地矿类、材料类、电气信息类、机械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生物工程类、化工与制药类、工程力学类”等。 2.为便于考核认定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的确认,对“本专业”和“相近专业”进行了划分,供申报和审核考核认定条件时参考。其他专业的具体范围由建设部、人事部确认。 |
附件3
刑法修正案(九)及人社部第31号令的告知部分内容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请各位考诚信参考,远离违纪行为。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按照《人民共和国人社部令第31号》执行。部分内容如下:
刑法修正案(九)部分内容: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节选):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