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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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章节试题(4)

来源 :考试网 2017-01-03

  一、单选题(共4题,共4.00分)

  1、  在债的发生依据中,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 )

  A.无权代理 B.不当得利

  C.侵权行为 D.无因管理

  答案:D

  解析: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参考教材P20。

  2、  引起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是( )

  A.合同       B.侵权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

  答案:A

  解析:  任何合同关系的设立,都是在当事人之间建立了债权债务的关系,每个工程项目都存在着数个合同,如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但并不是每个工程项目都一定会发生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以及无因管理等情形。虽然它们也是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但并不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因此,正确答案选A。参考教材P20。

  3、  某工程项目为赶工期而昼夜施工,严重影响了相邻小区居民的休息,经现场劝阻无效,居民便成立维权小组与该施工企业谈判,要求其停止夜间施工,并赔偿2万元作为抚慰金。关于该施工企业与相邻小区居民之间的关系,以下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其间构成了不当得利之债 B.其间构成了无因管理之债

  C.其间构成了侵权之债 D.其间没有形成债的关系

  答案:C

  解析:  由于该工程在夜间施工行为明显侵犯了居民的休息权,对居民的正常生活作息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构成侵权,侵权行为产生的债被称为侵权之债。因此,C选项正确。参考教材P20。

  4、  在施工合同中,就支付工程款而言,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是( )。

  A.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B.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C.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D.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答案:A

  解析:  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施工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产生债,债权人是施工单位,债务人是建设单位。参考教材P20。

  二、多选题(共3题,共6.00分)

  1、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承担连带责任,有其他人责任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A.监理单位 B.建设单位 C.设计单位 D.施工单位 E.质量监督单位

  答案:B,D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缺陷损害责任的具体承担,即建筑物没有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存在对他人人身、财产的不合理危险,其损害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显然,该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而且,没有免责的事由。其中,“他人”指的是受损的一切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在内。正确答案为B、D。 参考教材P20。

  2、  建设工程债产生的依据由( )。

  A.合同 B.侵权 C.公证

  D.不当得利 E.无因管理

  答案:A,B,D,E

  解析:  建设工程债产生的依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虽然,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但是,它不产生债的关系。因此,正确答案为ABDE。参考教材P20。

  3、  某施工单位与A材料供应商签订了材料买卖合同,却误将货款支付给B材料供应商,随后施工单位索要回货款支付给A供应商。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向A供应商支付货款属于合同之债 B.向B供应商支付货款属于合同之债

  C.A、B供应商之间原本没有债的关系 D.B供应商获得货款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E.B供应商获得货款形成不当得利之债

  答案:A,C,E

  解析:  本题旨在区分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各自的含义。合同之债:任何合同关系的设立,都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引起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参考教材P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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