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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知识点提炼:工程承包制度

来源 :考试网 2016-10-07

  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一、 资质管理

  a) 资质纠纷:认定合同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的企业名义;没有按招标要求。

  b) 纠纷的处理: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i. 竣工验收合格,支持支付工程价款

  ii. 竣工验收不合格

  1. 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支持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 修复后竣工验收不合格,不支持支付工程价款。

  3. 超越业务范围签订合同,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的不支持。

  二、 联合承包

  a) 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内部责任投标前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b) 联合体资质:按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三、 转包:

  a) 禁止全部转包给他人,禁止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出去。

  b)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借用他人资质,合同无效,收缴非法所得。

  四、 法律责任

  a) 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i. 发包单位发包不具资质的承包单位,或者直接发包,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ii. 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iii. 未取得资质证书,予以取缔,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iv. 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 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i.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工程质量不符,建筑企业与使用名义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 行贿、受贿

  i.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财物,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分。

  ii. 承包单位行贿的,还需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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