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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知识点提炼: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来源 :考试网 2016-09-22

  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a)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b) 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同事件。订立有关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但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c) 预告登记: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3个月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实效。

  二、 动产交付

  a)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行为的生效: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规定除外。对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 生效的特殊情形:

  i.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发生效力。

  ii.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iii.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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