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054P24)
来源 :考试网 2016-03-21
中2016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054P24)★★★
1、不动产的物权变动—登记主义
我国是登记主义:即自登记时发生物权效力;注意:国有自然资源、法律另外规定(见3)除外。不动产物权=合同生效+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没影响。合同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物权的生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登记不影响合同的生效:房产商一房两卖两个合同都有效,过户
登记给谁,谁获得房屋产权。为防止这种情况,物权法同时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后,当事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登记后未经
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登记失效条件:债权消失(如:不买了)
或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能登记不登记)。
2、动产的物权变动——交付主义
动产物权变动我国采取的是交付主义。
例外规定: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运输工具)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
这些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非常脆弱。
例1:张三买走了李四的一只羊,约定第二天交付购羊款200元,当晚张三将羊以150
元价格转卖给了不知情的王五,并携款潜逃。张三卖羊时,羊的所有权为谁所有?李四是否
有权向王五返还该羊?李四的权利应向谁主张?
结论:没收到钱的情况下,让对方取走货,货款两空的风险很大。
例2:张三将汽车卖给李四后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是汽车物权已经因交付而归属李
四了),某日张三向李四借开该车,并趁机将该车卖给了不知情的王五,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车管所资料上的车主还是张三)。此时李四不能向王五主张对该车的动产所有权(即:不
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注意:王五一定要是善意的,即不知情的。
3、物权变动的特殊变动规定
○1因法律文书、政府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法律文书生效时物权变动,
○2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继承或受遗赠发生时物权变动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成就时取得或消灭物权(不需登记)
【真题示例】、
(二级10-74)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将( )作为抵押物的,其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A.交通运输工程 B.正在施工的建筑物 C.生产设备、原材料
D.正在加工的工程模板 E.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级09-05)
根据《物权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动产物权的转让,自( )起发生效力。
A.买卖合同生效 B.转移登记 C.交付 D.买方占有
(一级09-44)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自有的一幢房屋卖给乙,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购
房款2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27。
A. 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B. 甲必须收回房屋并向乙方交付
C. 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 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二级2010-74-BE
二级2009-05-C
一级2009-44-B,典型的一房二卖案例,两个合同都有效,合同形成债权;谁办理了登记,房子物权归谁。
1.3.7.7物权的保护(1056P26)
保护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
保护形式:1申请确权、2返还原物、3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4修理、重做、更换或恢
复原状、5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违法的还应承担行政责任;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