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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留置权(1053P23)

来源 :考试网 2016-03-17

2016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留置权(1053P23)

  1、留置的概念

  债务人逾期履行,债权人可留置已经合法占有(应依据同一合同关系,企业间除外),

  并有权折变拍优先受偿。留置权人(留置别人的财产)、留置人(财产被留置)、留置物(留

  置财产)

  2、留置权人的权利

  1收取孳息(先扣除收取孳息的费用)

  2留置权优于抵押权或质权

  3、留置权的实现

  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的,应给予2个月以上的宽限期,鲜活宜腐物除外。折变价格参考

  市场价格。

  【真题】

  (二级10-05)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 )时设立。

  A.合同签订 B.备案 C.交付 D.登记

  (二级10-08)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是( )。

  A.正在建造的航空器 B.土地所有权 C.生产原材料 D.荒地承包经营权

  (二级09-04)

  根据《物权法》规定,下例关于抵押权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在建工程可以作为抵押物

  B.即使抵押物财产出租早于抵押,该租赁关系也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物

  C.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D.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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