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知识要点1
来源 :考试网 2016-07-27
中1. 房屋结构按随时间的变异分类: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偶然作用。
2. 按荷载作用面大小分类:均布面荷载、线荷载、集中荷载。
3. 平面力系的平衡条件,一般平面力系的平衡条件还要加上力矩的平衡。
4. 结构应具有以下几项功能: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概括称为结构的可靠性。
5. 结构杆件的基本受力形式按其变形特点可归纳为以下五种:拉伸、压缩、弯曲、剪切和扭转。
6. 构件的跨度:与跨度l的n次方成正比,此因素影响最大。
7. 房屋建筑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维护下所应达到的使用年限。 P7
8. 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仅关系到构件的承载力和适用性,而且对结构构件的耐久性有决定性的影响。
9. 基础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40mm;当无垫层时,不应小于70mm。
10. 梁的正截面破坏,影响最大的是配筋率。适筋破坏为塑性破坏;超筋破坏和少筋破坏均为脆性破坏。
11. 梁的斜截面破坏,影响较大的是配箍率。
12. 纵向受力钢筋的数量一般不得少于两根;当梁宽小于100mm时,可为一根。
13. 由于双向板是在两个方向受弯,受力钢筋应沿两个跨度方向布置。
14.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规定,用验算墙、柱高厚比的方法来进行墙、柱稳定性的验算。
15. 在实际工程中,若墙体的承载力不满足要求,可以采取增加墙厚或提高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等措施来保证。
16. 规范规定,对于跨度大于6m的屋架和跨度大于4.8m的梁,其支承面下为砖砌体时,应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有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宜浇成整体。
17. 墙体的构造措施主要有三个方面,即伸缩缝、沉降缝和圈梁。
18. 圈梁可以抵抗基础不均匀沉降引起墙体内产生的拉应力,同时可以增加房屋结构的整体性,防止因振动(包括地震)产生的不利影响。
19. 构造柱必须与圈梁连接;墙与构造柱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
20. 小砌块房屋各楼层均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不得采用槽型小砌块做模;小砌块房屋墙体交接处或芯柱、构造柱与墙体连接处,应设置拉结钢筋网片。
2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到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23. 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4. 非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通信设施和空调冷却塔等。
25. 烟道或通风道应伸出屋面,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0m,且不得低于女儿墙的高度。
26. 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外开窗。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玻璃;旋转门、电动门和大型门的临近应另设平开疏散门,或在门上设疏散门。
27. 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28.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要求: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栏杆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29. 屋面排水应优先采用外排水;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墙身的侧面加设防潮层。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作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 。
30. 开关频繁、要求瞬时启动和连续调光等场所,宜采用热辐射光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