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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解读: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来源 :考试网 2018-05-09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不按照与投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4)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24 种情形)

  (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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