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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解读: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规定

来源 :考试网 2018-05-03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规定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例】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A、1 个月

  B、3 个月

  C、6 个月

  D、1 年

  【参考答案】C

  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2)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欺骗、贿赂,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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