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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债的发生依据

来源 :考试网 2018-04-02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依据

 

  【真题】

  1.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是()。【2012】

  A.债

  B.所有权

  C.知识产权

  D.担保物权

  【答案】A

  2.施工企业在施工中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的,其应当承担()责任。【2012】

  A.合同

  B.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

  D.侵权

  【答案】D

  【提示】区分债的种类,此类考点常以案例形式出现。

  3.下列行为中,构成无因管理的有()【2011】

  A.甲接受委托帮助他人保养施工机具

  B.乙见他人仓库失火遂召集人员参加救火

  C.材料供应商丙将施工现场因中暑昏倒的农民工送往医院救治

  D.戊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的拆除工程中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附近小区空气严重污染

  E.总承包单位结算时超付分包单位丁,丁明知该情况但未告知总承包单位

  【答案】BC

  4.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1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丙施工单位,几天后,甲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少价款1万元。下列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的说法,正确的有()。【2007】

  A.甲错发设备给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B.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C.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

  D.甲向乙少收1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

  E.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对乙应承担侵权之债

  【答案】BC

  【解析】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得利,因此,AB选项中甲错发设备给丙关键看丙是管理还是使用,如果是管理属于无因管理,如果使用就属于不当得利;

  C选项支付设备款是根据合同约定的,因此是合同之债;

  D选项甲向乙少收1万元价款,是因为丙使用了该设备,导致乙收到的设备已经折旧,其原因是甲没有能够提供全新的设备,导致侵害了乙的权利,因此,乙需要向甲提出折减的要求;

  E选项虽然丙使用该设备,但是与乙没有约定或者法定关系,因此,对乙不承担任何责任,丙因该对甲承担法定责任。

  5.某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与甲材料供应商签订了建材买卖合同,但施工单位误将货款支付给乙供应商,针对该笔款项说法正确的是()。【2013】

  A.乙供应商因无过错,无需返还

  B.乙供应商有权拒绝甲供应商的给付请求

  C.施工单位因乙供应商拒绝返还,故可暂不向甲供应商支付货款

  D.甲供应商有权直接要求乙供应商给付该笔款项

  【答案】B

  【考点】不当得利以及合同的相对性

  【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和他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不当得利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

  6.关于建筑活动中发生的债的说法,正确的是()。【2014】

  A.对于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企业是债务人

  B.对于建筑材料买卖合同中建筑材料的交付,材料供应商是债权人

  C.在施工中产生噪音,扰乱居民,不会有债发生

  D.材料供应商为施工企业自愿保管财物不会发生债

  【答案】A

  【考点】债的概念及发生根据

  【解析】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

  B错误,材料供应商是债务人。

  C错误,发生环境侵权之债。

  D错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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