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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企业法人和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来源 :考试网 2018-03-31

  企业法人和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1、概念

  施工企业为完成某项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由项目经理以及管理人员组成、一次性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了解)

  2、性质

  不是法人,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3、设立

  大中型施工项目应当设立,小型施工项目选择适当的管理方式。

  二、项目经理

  ——是法人授权的项目管理者——是岗位职务

  三、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真题】

  1.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属于施工单位的()。【2010】

  A.委托代理人

  B.法定代理人

  C.指定代理人

  D.职务代理人

  【答案】A

  【解析】

  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委派的。

  2.关于项目经理的说法,正确的是()。【2014】

  A.项目经理的权利来自于企业法人的授权

  B.施工项目可以没有经理

  C.项目经理具有相对独立的法人资格

  D.由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项未及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以项目经理为被告进行起诉

  【答案】A

  【解析】

  A正确,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B错误,在每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

  C错误,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D错误,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3.甲公司连续与乙公司签订了三份钢筋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向乙公司的三个子公司发送了货物,但乙公司及其三个子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关于本案支付货款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是()。【2015】

  A.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的三个子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付款

  B.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的三个子公司付款

  C.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及其三个子公司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款,并要求其三个子公司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答案】B

  【解析】关于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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