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开展一级注册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05-23
中关于开展一级注册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函〔2017〕5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的补充通知 》(建市施函〔2017〕24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对象和申报时间
2017年9月15日前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到期的人员,应于2017年8月31日前提出再次延续注册申请,2017年9月16日后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到期的人员,应在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再次延续注册申请。
二、继续教育要求
在新的建造师继续教育政策出台前,已完成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的人员,再次申请延续注册时,可暂不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只须提供在本注册有效期内已完成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的书面承诺。
三、延续注册申报程序
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采用网上申报和现场申报相结合,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网上申报。申请人通过“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将申报注册网络数据上报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从2017年5月31日起通过“个人执业注册业务网上预审受理系统”上传以下所需申报材料原件的扫描件:
1.《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申请表由系统生成打印,下方空白处需加盖执业印章模);
2.《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建议有效期不少于六个月);
4.《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继续教育承诺书》(样本详附件)。
(二)现场申报。预审通过后,聘用单位通过“个人执业注册业务网上预审受理系统”打印受理凭证,连同现场申报材料提交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现场申报材料包括:
1.《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原件;
2.《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及执业印章;
3.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继续教育承诺书》原件。
申报材料(不含执业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除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只需提交一式一份外,其他专业均需提交一式两份。
五、其他事宜
(一)未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通过“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提出再次延续注册申请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其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再次申请延续注册。
(二)遗失执业证书、执业印章人员,需在省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申请补办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后,方可进行延续注册申报。遗失补办的具体申报流程和需提交的材料以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办事指南为准。
(三)提交申报材料时,执业证书有效期尚未到期的人员,可向省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申领《福建省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有效性证明》用于工程项目投标。具体办法参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办理建设类人员执业注册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闽建许〔2015〕274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