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二级注册计量师考试合格后需要办理注册登记,到哪办理?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14
中吉林二级注册计量师考试合格后需要办理注册登记,到哪办理?
答:需要。参考通知: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管理有哪些规定?
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执)业资格证书登记注册管理机构及联系方式(汇总)
考试合格并取得下列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执)业资格证书的考生,请按本网站“政策文件”栏目中所列的相关考试暂行规定,及时与下列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取得联系,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等相关事宜。
试类别 | 登记注册项目 | 省级登记注册部门 | 联系电话 |
执业资格 | 一、二级计量师 |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 0431-85237188 |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 吉林省咨询工程师协会 | 0431-88521494 | |
一、二级注册建筑师 | 吉林省建设厅设计处 | 0431-82752399 | |
监理工程师 | 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 0431-82752582 |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吉林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 0431-88952109 | |
注册资产评估师 | 吉林省资产评估协会 | 0431-88591803 | |
注册税务师 | 吉林省国税局 | 0431-88994790 | |
注册设备监理师 |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 | 0431-88937674 | |
价格鉴证师 | 吉林省价格认证中心 | 0431-87620115 | |
执业药师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办 | 0431-82752981 | |
企业法律顾问 | 吉林省经济委员会法规处 | 0431-85618521 | |
一级建造师 | 吉林省建设厅建管处 | 0431-82752557 | |
二级建造师 | 吉林省建设厅建管处 | 0431-82752557 | |
房地产估价师 | 吉林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 0431-82752598 | |
房地产经纪人 | 吉林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 0431-82752598 | |
注册城市规划师 | 吉林省建设厅规划处 | 0431-82752507 | |
造价工程师 | 吉林省政务大厅(建设厅窗口) | 0431-82752880 | |
环保工程师 | 吉林省政务大厅(建设厅窗口) | ||
注册土木工程师 | 吉林省建设厅设计处 | 0431-82752399 | |
注册电气工程师 |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 |||
注册化工工程师 | |||
注册结构工程师(一、二级) | |||
物业管理师 | 吉林省建设厅 | 0431-82752599 | |
专业技术资格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 吉林省信息产业人才培训技术交流中心 (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2718号611室) | 0431-84696792 |
二、三级翻译 | 中国翻译协会 | 010-68997177 | |
职业资格 |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 | 吉林省咨询工程师协会 | 0431-88521494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吉林省土地管理局 | 暂无 | |
质量 |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 | 0431-85311126 | |
出版 | 吉林省新闻出版局人事处 | 0431-85644759 |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注册办法详见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网 | 0431-85644759 | |
国际商务师 | 吉林省对外经济贸易干部学校 | 0431-87012112 | |
管理咨询师 | 吉林省企业联合会 | 0431--88904562 | |
社会工作者 | 吉林省民政厅人事(社会工作)处 | 0431-89152086 | |
招标师 |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职业资格部 | 010-88653335 | |
通信 | 吉林省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 0431-81571011 | |
广告师 | 吉林省广告协会 | 0431-85279019 | |
从业资格 | 外销员 | 吉林省对外经济贸易干部学校 | 0431-87012112 |
摘录注册信息如下:
第十五条 国家对注册计量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 质检总局为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并负责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 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并通过聘用单位报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程序完成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申报材料的审查和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的审批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注册审批机关审批。
各级注册审批机关自受理相应级别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各级注册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相关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并核发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
第二十条 《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计量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计量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申请表;
(二)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五)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
(六)相应注册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延续注册的申请表;
(二)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和聘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五)相应注册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计量师变更专业类别或执业单位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件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变更注册的申请表;
(二)与变更后的专业类别一致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
(三)聘用单位同意变更专业的证明;
(四)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五)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证明。
第二十四条 注册计量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
第二十五条 注册计量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注册计量师本人或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应注册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四)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七)聘用单位被依法取消计量技术工作资质的;
(八)因本人过失造成利害关系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九)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在计量技术工作中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消,并由注册审批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九条 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计量师延续、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注册计量师应当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