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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备考知识点:资源税

来源 :考试网 2016-11-10

  【真题】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出口的应税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B.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

  C.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

  D.纳税人的减免税项目无需单独核算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E.对衰竭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答案】BE

  【解析】本题考查资源税。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出口应税产品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选项A错误。资源税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税率,选项C错误。资源税纳税人的减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选项D错误。参见教材P147-149.

  【知识点扩展】

  资源税

  资源税是为了保护和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适当调节自然资源级差收人,对规定的自然资源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2011年9月30日发布,从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纳税人

  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上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除上述单位和个人以外,进口矿产品或盐以及经营已税矿产品或盐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属于资源税纳税人。

  2.征税范围

  《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本着纳人征税范围的资源必须具有商品属性,即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原则,只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列人了征税范围。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资源因而可以分为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税率

  资源税采用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税率,即固定税额。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目税额幅度

  一、原油銷售额的5% ~ 10%

  二、天然气销售额的5% ~ 10%

  三、煤炭销售额的2% -10%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0. 5 ~ 20元/吨或者立方米

  责重非金属矿原矿0. 5 ~ 20元/千克或者克拉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2-30元/吨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0.4 ~60 元/吨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0.4~30 元/吨

  七、盐

  固体赴10 ~ 60元/吨

  液体盐2-10元/吨

  (三)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从量定额征收方式,决定了资源税以课税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銷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些情况是比较特殊的,因此,有些具体情况的课税数量采取如下办法确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凋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者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赴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从价定率征收方式,以銷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一些特妹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①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銷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銷售额征收资源税。②纳税人既有对外銷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自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③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銷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銷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納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但无销售额的,由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但无销售额的,由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四)资源税的减免

  资源税贯彻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因此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比较少。

  (1)对油田范围内运输铜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对稱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资源税;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2)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

  (3)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4)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纳税人的减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銷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銷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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