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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基金从业《私募股权》考点归纳(22)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16

  行政监管的主要内容、形式与手段

  一、 适度监管原则

  ✔在市场准入环节,不对管理人和基金前置审批,而是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事后行业信息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检查。

  ✔在托管环节,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托管人托管。

  ✔在信息披露环节,对定期披露和重大事项即时披露作了规定,其他事项由合同、协议、章程自行约定。

  ✔在行业自律环节,发挥基金业协会作用,统计监测、纠纷调解等,并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实现会员自我管理。

  二、 合格投资者要求

  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规投资者条件。

  ✔合规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且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或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近三年个人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是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当然合格投资者:

  1)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基金的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基金的,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应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上述1、2、4项的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人数。

  三、 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限制

  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特定数量。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

  公司型:《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不超过200人。

  合伙型:《合伙企业法》不超过50人(含普通合伙人)。

  四、 基金份额转让对受让人的基本要求

  转让基金份额,受让人应为合格投资者且受让后投资者人数符合对单只基金的限制规定。

  五、 股权投资基金宣传推介的方式

  目前我国股权投资基金采取非公开方式募集,管理人、销售机构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限制采取上述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防范变相公募。但不禁止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能有效控制对象和数量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六、 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

  管理人、销售机构不得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

  七、 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投资基金

  投资者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投资。

  不得为规避合规投资者标准,募集以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

  八、 专业化管理原则

  同一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基金的,应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

  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利益冲突的不同基金的,应建立防范机制。

  管理人不得兼营可能与基金业务冲突的业务,不得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尽量避免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九、 禁止性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以下行为:

  1)将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

  2)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本人或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5)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交易活动。

  6)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或投资者利益的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规定履行职责。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9)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 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

  鼓励和引导创投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对基金有财政税收扶持,投资范围应符合国家规定。

  基金业协会在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投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投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差异化监督管理;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十一、 违反监管的法律责任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对其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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