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基金从业《私募股权》考点归纳(15)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14
中一、 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
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运作股权投资业务的主体,需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我国目前主要为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影响组织形式的因素包括法律依据、监管要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适应度及基金运营实务要求,以及税负等。
(1)法律依据:
在《合伙企业法》和契约型基金相关法律生效前,早期主要依据《公司法》设立公司型基金。
2007《合伙企业法》,增加“有限合伙”新的合伙企业形式。
广义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涵盖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等多种形式。一是2001《信托法》,2007年银监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明确信托公司运作股权投资业务可通过信托计划形式,即信托计划项下资金可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企业限售流通股或银监会批准可投资的其他股权;二是2012~2013年证监会实施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文件,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规范,将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扩充到资产管理计划中。
(2)监管要求:
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经历了从发改委到证监会的过程。均依法由管理人自主选择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
(3) 与股权投资业务的适应度:
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利益分配方式及基金生命周期中的现金流模式有鲜明特点。组织形式选择与实际运作需求紧密相关,组织形式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参与主体、主体间权利义务安排、内部组织结构设置,对基金运营实务包括税收计缴、权益登记的产生不同要求。
1)资金募集与出资安排
资金来源主要为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投资者,资金规模较大,投资周期较长,通常采用承诺资本制。
✔公司型基金:《公司法》对注册资本限额、缴付安排及出资方式等方面不再强制规定(除非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全部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可根据基金情况适应性约定。
✔合伙型基金:依据《合伙企业法》可由合伙协议对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进行约定。
✔契约型基金:通过契约的方式建立投资者出资、取得收益分配的规则。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实务中,多根据管理人募集资金的便利和项目投资的安排等在基金合同中进行适应性约定。
此外,选择组织形式时,需符合要求的人数限制。
2)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投资决策
核心业务是投资实施与管理退出,与之密切相关的是各参与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安排,特别是投资决策权的设置机制。
✔公司型:投资者成为股东,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股东大会(股东会)以及监事会,通过章程对内部组织结构设立、监管权限、利益分配划分作出规定。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投资者权利较大,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可参与决策。由公司内部的基金管理运营团队管理时,在董事会下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委派;委托外部管理机构管理时,董事会选择并监督职能,监督投资的合规、风险控制、收益实现。在新的全球性“董事与经理分权”框架下,具体项目投资决策等可通过章程约定,由经理层或第三方机构行使,只有涉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大决策才必须由董事会决定。
✔合伙型: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存在,汇集所需的大部分资金,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对外不可以代表合伙企业,仅在法律和监管约定的适当范围内参与企业事务可不被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投资与资产处置的最终决策权由普通合伙人做出。合伙人会议是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议事程序。实务中,合伙协议中会对合伙人会议的召开条件、程序、职能或权力以及表决方式明确,合伙人会议并不对企业的投资业务进行决策和管理。
✔契约型: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契约方式订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契约框架下,投资者作为“委托人”,把财产“委托”给管理人管理后,由管理人全权负责经营和运作,通常不设置类似合伙型基金常见的投资咨询委员会或顾问委员会,即使有,投资者也不参与,契约型基金的决策权归属管理人。
3)收益分配安排
通常,股权投资基金在较长的投资期限内实施项目投资,并对投资标的差异化的管理退出安排,因而收益分配是投资者与管理人需要约定的关键内容,包括分配原则、时间和顺序等。
公司型:“先税后分”,按年缴纳所得税后,按照章程关于利润分配规定,收益分配时间安排灵活性较低;同时,如按照《公司法》,需在亏损弥补(如适用)和提取公积金(如适用)之后,分配顺序的灵活性也较低。
合伙型:“先分后税”,即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按规定分别缴纳所得税,基金不缴纳。实务中,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时点和顺序可在更大自由度内进行适应性安排。
契约型:契约属性、收益分配安排均可通过契约约定,在实务中,需参照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引要求。
4)基金运营实务的要求
三种组织形式因各自法律主体地位不同,产生差异,包括基本税负区别、权益登记流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