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基金从业《私募股权》考点归纳(14)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14
中一、 募集流程及要求
募集流程六个步骤,特定对象的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规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
(1)特定对象的确定:应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基金。推介之前,应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规投资者标准。通过互联网在线推介之前,应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承诺符合标准。
(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募集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私募基金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根据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相匹配的产品。
(3)基金风险揭示:签署合同之前,应向投资者说明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相关权利,重点揭示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4)合规投资者确认:完成风险揭示后,应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应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标准,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超过特定数量。
(5)投资冷静期:应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一定时间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
(6)回访确认: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销售推介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回访确认无效。
回访包括但不限于:
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2)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产品及是否按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3)确认投资者是否已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内容。
4)确认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基金产品相匹配。
5)确认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重要权利及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及频率。
6)确认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7)确认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及享有的权利。
8)确认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基金合同应约定,回访确认成功前,投资者有权解除合同,此时,募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交纳的认购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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