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结构工程师报考指南:注册问题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3-06
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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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问题
为了加强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明确各地注册管理机构职能分工,简化注册程序,实行网络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关注册问题通知如下:
1、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使用软件填写和打印相应的注册申请表。
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册申请表分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更改、补办申请表》。申请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站(网址http://cein.gov.cn )(免费)下载《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版软件,使用该软件填写、打印以上申请表并生成申报数据电子文档。
2、申请注册需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向省级注册管理机构递交注册材料和与注册申请表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或从网上传输数据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3、各地注册管理机构需对注册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需核对注册材料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注册人员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上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网址http://cein.gov.cn)使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进行报送,在“申报接收”栏的“显示查询区”选择申报专业“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进行数据接收,对已接受的数据进行审核、上报。按照注册类型在“打印汇总表”栏中分别生成、打印各类注册人员汇总表。
4、各地注册管理机构需将注册人员申报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全部申报材料,连同注册人员汇总表和注册审核意见公函报送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人员申报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延续注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变更注册及更改、补办申请的需将注册人员汇总表和注册审核意见公函报送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其申报材料由各地注册管理机构审核后留存。
5、军队系统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申请注册,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受理、审查注册材料,按照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的职责要求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1、经全国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 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 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审批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用印的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无限制。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楼604房间
联系电话:010—5893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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