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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职业法规强化知识点(10)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7-18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1 )监督管理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①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② 进人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③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2 )罚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违法行为作了详细规定,以下主要阐述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1 )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②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③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④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1 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 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6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 %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

  7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3 )附则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①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②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③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④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刑法有关条款,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题指导

  建筑法规中以法律为上位法,其他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律、地方规章即下位法均受上位法的制约。 《 建筑法 》 是建筑工程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三条例即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是对 《 建筑法 》 的具体深化和补充,制定的内容更详细,如法律责任中的处罚情况、处罚额等。同时,三条例的内容受 《 建筑法 》 的制约,如法律责任中的最高处罚额就受 《 建筑法 》 的制约。复习时,应通过对比 《 建筑法 》 与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的异同点, 《 建筑法 》 与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的异同点进行理解、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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